在保修范围内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装修工程质量不是房屋交付的先决条件,业主以装修工程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属于对合同和法律的理解错误,由此而造成的延误房屋交付的责任应由业主自行承担。开发公司住宅楼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具备交付条件后,开发公司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规定,为业主们制备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公司多次电话通知业主办理房屋交接入住手续,并于2005年11月25日以挂号信的方式进行书面通知,要求业主在2005年12月5日前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业主以房屋装修工程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业主提到的房屋乳胶漆、木地板、塑钢窗和采暖系统等质量问题都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内容中的装修工程,依据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上述问题都属保修范围,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事实上大部分业主已经入住,充分说明装修问题是不会影响正常居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房屋质量分为三类:第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第二是房屋质量问题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但严重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第三是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对于前二类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争议房质量问题不属于前二类质量问题,开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业主都不同意,充分说明房屋本身质量问题不严重。本案争议房质量问题属于一般性质量题,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等。买卖的商品房是否具备交付条件应国家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交付条件为准,对属于保修范围内装修工程质量问题为一般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不是房屋交付的先决条件。业主以一般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属于对合同和法律理解错误,没有当理由,由此而造成的延误房屋交付的责任应由业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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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是指业主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在房屋交付日到开发商办公室进行现场交接的过程。 通常在房屋达到合同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会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业主收房。业主在收到通知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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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否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2不一定。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一个部门或者有其他资金纽带关系,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这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种债务的抵消。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应该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业主是债务人,物业管理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屋买卖关系中,由于房屋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该向业主赔偿或补偿,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虽然两种法律关系不同,但由于物业管理机构是开发商的一部分或者有其他资产纽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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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能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为由主张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0你好依照《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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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有问题,业主是否可以以房屋面积不足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2首先我们要认清两种法律关系,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的是物业委托管理关系,二者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房屋质量问题与面积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由于商品房买卖而产生的,与物业管理公司并无直接联系,业主不能据此拒交物业管理费。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应由开发商与业主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解决,如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则构成了对物业管理合同的违反,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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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是否能作为拒收物业费的理由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23不可以。 1、物业管理与房屋买卖是两种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业主不应该因为开发商的问题而拒绝向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费。 2、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应该向物业管理公司给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是债务人,应物业管理公司是债权人;而在房屋买卖关系中,由于前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开发商应该向业主给付赔偿或者补偿等,业主是债权人,开发商是债务人。 3、业主不能要求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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