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善意取得有没有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30 20:13:43 98 人看过

一、股权善意取得有没有条件

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的条件:

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需依转让而取得;

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二、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和条件

股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一、内部转让条件: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原则上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附加其他条件。

二、外部转让条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权转让的限制如下:

1.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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