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木材来源合法;2)经过木材检疫合格;3)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4)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制成品的;5)凭证运输木材的范围:①木材类:原木、原条、锯材、枝桠材、商品新材;②半成品类:单板;③大径苗木类: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采挖移植树木;④进口木材: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⑤其他类:木片、木炭、未经加工的树兜(桩)。
二、办理材料
以下情况需要提交合法来源证明: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变卖、拍卖的木材提交处罚决定书或判决书;经合法买卖的木材需运输的,应提供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进口木材入境后需再次运输的,提供有关进口许可证明;运输木材属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应提供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集证;属松材线虫病役木调出县级行政去进行除害处理的,提供《松材线虫病役木检疫处理通知单》。复印件要求单位盖章、签名。
单位盖章、签名。
单位盖章、签名。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需提交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单位盖章、签名。
单位盖章、签名。
单位盖章、签名。
木材运输至终点后需转运的的提供。
属农村居民采伐(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的属农村居民采伐(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的。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台山分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市林业局林政股。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木材运输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市林业局林政股。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木材运输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台山市台城南门路132号台山市林业局林政股
五、办理时限
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台山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应当申领《广东省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木材运输证)。
从伐区运输木材至集材点,凭采伐许可证运输。消费者购买木(竹)制成品,凭销售发票运输。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按照《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个人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为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托运人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林木采伐(采挖)许可证或者证明木材合法来源的其他证件;
(三)检疫证明(非检疫对象的除外);
(四)木材检尺码单或者货物清单;
(五)育林基金收据和完税凭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件。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
第九条从产地运出木材及其制品、毛竹及其半成品,必须持有省要业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运输证件。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起运《广东省凭证运输木材范围》规定的木材(见附件1),均须办理木材运输证。
从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起运进入或经过我省的木材,按起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条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行政审批有关规定进行核发与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可在重点乡镇或下属林场设置木材运输证办证点,并按照“谁设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各办证点的木材运输证核发行为实施监督。
木材运输证核发按照“属地办理”原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在设立的办证点核发,但省、市属国有林场的木材运输证分别由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核发木材运输证不得收取工本费。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木材运输证申办材料后,应即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需要补充的资料及其他事项当场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自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期限根据运输工具和运输距离不同分别确定,原则上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正常情况下往返起运地和到达地的所需时间,一般情况下:
利用汽车运输的,县(市、区)内有效期限不超过12小时;地级市内有效期限不超过1天;省内有效期限不超过2天;省外有效期限不超过5天。
利用火车或轮船运输的,省内有效期限不超过15天,省外有效期限不超过30天。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超过以上有效期限的以核实的实际情况为准。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木材运输证超出规定有效期限的,一律不能作为运输木材的合法凭证。
禁止在木材运输证上签字延期。确因特殊情况造成运输无法在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期限运抵目的地的,经木材存放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凭原木材运输证办理新的木材运输证。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木材运输证实行一车(船)一证,随货同行。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木材运输证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运输以下木材申办木材运输证,应提交相应的合法来源证明:
(一)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变卖、拍卖的木材,应提交处罚决定书或判决书;
(二)经合法买卖的木材需运输的,应提供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
(三)进口木材入境后需再次运输的,应提供有关进口许可证明;
(四)运输木材属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应提供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集证;
(五)属松材线虫病疫木调出县级行政区进行除害处理的,需提供《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核发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运输以下木材申办木材运输证,林业主管部门应到现场勘验或核实有关情况:
(一)属农村居民采伐(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木材运输证核发单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内容进行勘验并制作《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挖)实地勘验记录》(样式见附件3);
(二)木材运输至终点后需转运的,木材运输证核发单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内容进行核实并制作《木材存放现场核实记录》(样式见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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