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李某不服县卫生局不予行政许可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14:40 426 人看过

[案情]

2002年5月,某县某医疗机构口腔医生李某,在县城关开设一间牙科门诊,由于没有及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罚款处罚。事后李某认为自己的条件符合口腔门诊的设置条件,便向县卫生局书面提交了申请办理口腔专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并于2002年9月7日递交了选址报告和房屋平面设计图、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2002年9月8日,县卫生局受理了李某提出的申请,并于2002年9月11日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回复。理由: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及湖北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市区内医疗机构密集,医疗机构规划正在制定,在该规划出台前,停止审批新的医疗机构。

(2)根据《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置医疗美容机构、口腔科、康复医学科、性传播疾病专业以及其他以治疗专科疾病为主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专业规定的标准,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的医师任职资格证书,并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李某未获得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口腔专业考试、考核合格证书。李某不服,认为回复缺乏事实依据,向市卫生局提出了行政复议。市卫生局通过对本案案卷的审查认为:县卫生局在回复的理由中只引用了法规、规章,未引用具体的条款,且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撤消原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县卫生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行政许可的典型案例。县卫生局在受理、审查,直至作出不予批准的行政决定都符合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和方式,但是在说明不予批准适用法律方面存在明显不当。(1)行政机关对于不予批准的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引用法律条文时必须充分完整。但县卫生局在对张某作出不予批准的回复中未引用具体条款。(2)县卫生局作为该县辖区内的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审批设置医疗机构的行政职权,应当严格按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申请,按照法规规章和所制定的规划办理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手续,不得随意设置审批条件和标准。县卫生局接到李某申请后,在未提供县城医疗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中所确定的具体数量标准的情况下,仅以辖区医疗机构密集,未出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而停止审批新医疗机构存在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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