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7:21:41 133 人看过

根据法治国家的要求,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发展的经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巨灾保险有法可依,为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巨灾保险得以依法管理。我国长期开展地震保险、农业保险等巨灾保险业务。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对巨灾保险的支持,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严重缺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汶川地震后,构建有中国特色、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迫在眉睫。在巨灾保险立法过程中,立法模式的选择决定了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成、立法内容的选择、立法技术的运用以及立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巨灾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是我国巨灾保险立法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论述了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分析了巨灾保险立法模式的意义、重要性以及制约巨灾保险立法模式选择的因素,介绍了巨灾保险立法模式的类型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巨灾保险立法情况,提出我国应根据国情和我国法律情况,采取特殊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保险法》,建立了完善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立法模式的含义和重要性对于立法模式,学术界尚未形成公认的解释或定义,因此对于立法模式的概念还没有成熟的表述。结合学术界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立法模式应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模式由立法权、立法主体、立法目的、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核心要素构成。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面对不同的国情和法律条件,针对不同的调整对象,这些核心要素的特点是不同的,这也决定了立法模式不应一成不变。其次,立法模式最终体现的是其外在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法典化、法律法规分离或两者兼而有之。立法模式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立法形式的范畴。根据共同真理,事物的内在内容决定其表现形式,表现形式为内容服务。而立法模式则由立法权、立法目的、立法主体和立法内容构成,并辅以立法程序和立法价值。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模式决定了立法内容的选择、立法的价值取向、立法技术的运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立法模式对整个立法活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对于立法而言,研究立法模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第二,巨灾保险立法模式的类型。

纵观世界各国,巨灾保险的立法模式可分为三种:一是专门立法模式,即对重大巨灾风险分别立法,如日本的《地震风险保险法》和美国的《洪水灾害保险法》。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以分散重大灾害风险为中心,立法目的明确,立法内容界限明确,法律内容规定具体。通过立法技术的细化,可以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第二,综合巨灾保险立法模式是指制定一部涵盖地震、洪水、飓风等巨灾风险的统一巨灾保险法(条例),其典型代表是法国的自然灾害保险赔偿制度。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对一国的立法技术要求高,立法难度大。巨灾保险必须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但巨灾保险的范围很广。第三,补充立法模式是指通过修改《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巨灾保险内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模式。例如,我国台湾地区通过了《保险法》修正案,在《保险法》中增加了地震保险的内容,作为原产地依据,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地震保险的内容。这种立法模式具有难度小、灵活性强、适应性强等特点,但立法水平不高,不利于制度化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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