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
因丈夫付某在外包养二奶而与丈夫离婚的妇女阿群(aqn),在离婚后突然面临巨额债务纠纷(详见2006年4月17日本报焦点版报道《为生儿子包二奶离婚巨债要她还》)。报道引起许多女性读者的关注,纷纷打电话到广东妇联咨询如何有效保护个人财产。
记者近日则赶赴英德对阿群(aqn)的巨债奇案进行追访,调查中记者发现了此案诸多疑点———
疑点一:前夫债务因赌而生?
据了解,如果阿群能够证明前夫付某所借债务为非法债务,就超越了法律保护范畴,阿群也不必因此受到牵连。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的资深律师黄淑美说,难就难在取证。
疑点二:前夫的钱花到哪去了?
黄淑美律师说,按照她个人的理解,只要阿群能够证明付某所借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话,法院也应该因此判决付某的债务属个人债务。
对于这一点,最有争议的是一笔付某向苏某借于2004年11月30日28000元的债务。据苏某说,这笔钱是付某因其母亲心脏病突发入院所借。苏某当时还打过电话给阿群证实了付某母亲确实生病入院。按理说,这笔钱如果真的花到了为老母亲治病上,阿群归还这笔债务就合情合理了。可调查结果却出人意料,付某母亲的治病费用共4000多元,而且是由付某的两个姐姐共同承担的。照付母的话说,付某是一分钱都没给过。
一个法律漏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条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在事前知道该约定而与夫或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该约定对第三人有效;第三人在事前不知道的,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黄淑美律师认为,虽然阿群与付某早在1994年的时候,两个人的经济就已经独立了。如果依第29条的司法解释,阿群只要证明第三人知道她与付某的约定就可以了,但第三人都表示他们不清楚阿群与付某的感情状况和经济情况。面对如何举证第三人知道什么,阿群无能为力。
有读者询问是否可以通过财产公证的方式来进行自我财产保护,黄律师对此持否定观点。她说这仍然还是一个书面约定,根据《意见》29条,仍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她认为这是一个法律的漏洞。她建议学习国外的一些做法:法律条文里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名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充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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