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支付员工杨利琴经济补偿金6900元、工资4830元。
杨利琴于1992年到明光市邮电局张八岭营业部工作,1995年4月经批准调入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下属单位劳动服务公司工作。1998年,邮政和电信分营,杨利琴仍在该单位工作,并多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2004年因劳动服务公司改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明光电信分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向杨利琴出具了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但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004年3月23日,杨利琴与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市场拓展部签订一份农村统包责任制代办电信业务三代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代收、代营的方式,代办酬金数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费用如何支出,满勤奖如何发放等事项,该协议有效期截至2004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后,电信明光分公司要求与杨利琴再签订一份同样内容的协议书,杨利琴不同意,但仍在继续工作,并获得2004年度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2005年7月,杨利琴回家不再上班。2005年12月26日,明光市社保服务中心为杨利琴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2008年4月,杨利琴听说电信明光分公司发放经济补偿金,多次向公司索要未果,2008年6月,杨利琴提请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未予受理。杨利琴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杨利琴系电信明光分公司下属单位劳动服务公司职工,2004年企业改制时,劳动服务公司被注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公司应当提供杨利琴的工资表而未能提供,也未能提供企业员工平均工资。因此,对杨利琴要求经济补偿金按照月工资690元计算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劳动关系解除后,杨利琴仍在该单位继续上班,直到2005年7月,故电信明光分公司应当支付杨利琴2005年1月至2005年7月的工资4830元。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写明解除理由单位违法解约被判支付赔偿金
54人看过
-
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举证不力被判败诉
231人看过
-
劳动合同未解除,破产清算管理人被判支付安置补偿金
291人看过
-
不能证明员工主动辞职解除合同被判经济补偿
489人看过
-
被告未付租金法院能判解除租赁合同吗
212人看过
-
支付定金能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219人看过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
支付定金能不能证明合同成立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07收取定金不能证明主合同成立,但可以证明定金合同成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交付定金时,定金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不取决于是否收取定金,主合同应当依法或者约定成立。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前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
劳动合同未到期未约定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多少金额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02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能要求解除合同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1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限制条件即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单位维持或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造成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
多份合同支付能否举证举证江西在线咨询 2022-12-291、有主张事实的一方举证,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合同的双方都负有举证证明已履行合同条款的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负举证责任;刑事自诉案件,自
-
协商解除合同该不该付补偿金?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1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适用范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条是将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情形排除在经济补偿的适用之外。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有的协商解除是劳动者因跳槽提出的,此时,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