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麻琳、姜保林等八人金融票据诈骗、贷款诈骗、行贿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56:19 394 人看过

被告人麻琳,女,45岁,回族,高中文化,原广西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姜保林,男,42岁,汉族,高中文化,原广西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徐洪,女,46岁,汉族,高中文化,原广西金运房地产发展公司柳州分公司财务主管兼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会计。

被告人李海,男,37岁,回族,大学文化,原武警广西消防总队医师。

被告人周烈,男,42岁,汉族,高中文化,原广西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

被告人何江燕,女,24岁,壮族,初中文化,原广西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

被告人胡振强,男,37岁,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

被告人何源,男,43岁,汉族,中专文化,原广西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

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1994年下半年,被告人麻琳因经营不善,急需资金,听信秦柳娥等中介人的建议:付给引资人及存款人高额利差,找金融机构协商按引资存款抵押贷款。被告人麻琳、姜保林、李海、何源以月息3%至8%的高息引诱中介人四处拉款存入指定银行后,采取伪刻存款户的印章,或在存款户保证书上添加内容假冒存款户同意以存款抵押委托贷款给三朦公司使用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被告人麻琳、姜保林为进一步引资诈骗,1995年1月成立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麻琳、姜保林、李海、何源分别挂任董事长、总经理、经理、业务经理之职。同年2月、4月,被告人李海、何源获巨额赃款后先后离开三朦公司,并到柳州市城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将自己制作的部分假委托书取回销毁。被告人麻琳、姜保林为继续作案又纠集被告人胡振强、徐洪、何江燕、周烈加入,在被告人麻琳组织、指挥下,被告人姜保林、徐洪引诱储户到金融机构开户存款后,利用储户麻痹大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疏忽或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等方法获取储户留在金融机构的印鉴卡上的印模,交被告人胡振强找人伪刻印章,用假章伪造储户的转账支票、汇票,由被告人徐洪、何江燕、何源、周烈从金融机构骗转资金到三朦公司控制的账户,来实施票据诈骗。从1994年12月至1996年4月期间,被告人麻琳、姜保林、李海、何源、胡振强、徐洪、何江燕、周烈先后从柳州市城中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四家金融机构骗取贷款98起,金额1.2813亿元;采用制作假转账支票、汇票的方法,诈骗23起,金额1.415212亿元,共计诈骗金额2.6965亿元。用后骗的贷款归还前骗的贷款本息728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1.0305亿元,给国家造成损失9380万元。此外,被告人麻琳、姜保林、李海、徐洪、何江燕、周烈还先后分别向8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共49.2万元。

被告人麻琳、姜保林参与贷款诈骗98起,金额1.2813亿元,参与票据诈骗23起,金额1.415212亿元;被告人徐洪参与贷款诈骗30起,金额3373万元,参与票据诈骗12起,金额8492万元,获赃款330万元;被告人何江燕参与贷款诈骗27起,金额2292万元,参与票据诈骗18起,金额1.0355125亿元;被告人周烈参与贷款诈骗23起,金额2072万元,参与票据诈骗15起,金额1.407125亿元,获赃款6.5万元;被告人胡振强参与贷款诈骗43起,金额4720万元,参与票据诈骗12起,金额5909万元,获赃款26万元;被告人李海参与贷款诈骗7起,金额982万元,获赃款140万元;被告人何源参与贷款诈骗18起,金额2802万元,获赃款30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洪、李海、何源分别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诉讼过程:

公安机关于1996年5月4日对被告人麻琳收容审查,1997年1月1日刑事拘留,2月4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次日对被告人麻琳执行逮捕。公安机关于1998年4月26日移送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5月8日以柳市检刑诉字(1998)63号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分别于同年7月20日、10月19日前后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并变更起诉。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认为被告人麻琳等8人先后采用偷盖储户印章、添加虚假的委托贷款内容、伪刻储户的公私章等方法制作假委托书,从柳州市城中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四家金融机构骗取贷款115笔,金额1.2813亿元;被告人麻琳等6人采用制作假转账支票、汇票的方法,实施票据诈骗22起,金额1.415212亿元,给国家造成损失9266万元。被告人麻琳、姜保林、李海、徐洪、何江燕、周烈还先后分别向8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共49.2万元。被告人麻琳等8人的行为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七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麻琳、姜保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徐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周烈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何江燕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被告人胡振强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何源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宣判后,8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其中被告人麻琳的上诉理由是,本案的主谋是秦柳娥,原判认定其是组织、指挥者的主犯,证据不足。其二审辩护人提出,麻琳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属于单位犯罪,其行为发生时法律没有规定票据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其归案后能揭发秦柳娥犯罪,有立功表现,原判对其定罪科刑、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姜保林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犯罪主体有误,三朦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以公司名义实施犯罪,应属单位犯罪,认定其是主犯,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徐洪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其是主犯事实有误,票据诈骗、行贿是代表单位利益实施的,原判认定为个人犯罪不当。被告人李海上诉理由是其没有指使他人伪刻印章,不是主犯,其走后,公司已全部归还银行贷款,不应以犯罪论处。被告人周烈上诉理由是其没有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何江燕上诉理由是其在三朦公司管账、记账是麻琳、姜保林安排的,未获赃款,主观上无诈骗故意,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胡振强上诉理由是其根据麻琳、姜保林的指使找人伪刻印章,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主观故意,原判认定其犯票据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何源上诉理由是其是为三朦公司打工,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8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认为各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要求从轻或免除处罚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没有适用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17: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贷款诈骗相关文章
  • 根据规定金融贷款诈骗多少立案
    一、根据规定金融贷款诈骗多少立案?贷款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二、贷款诈骗立案后需查明哪些事实?(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
    2023-06-16
    418人看过
  • 被告人卢中清诈骗案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中清(乳名“中河”),男,1969年8月30日生。辩护人何峰,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中清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承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中清及其辩护人何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农历8月份,通过徐××介绍,被告人卢中清答应将淮滨县张里乡张里村丁后园队、郑小寨队等地的几处树林卖给祁××,并谎称这些树的主人欠的社会抚养费是其垫的,这些树的所有权属于自己。祁××预付给卢中清3万元购树款,后在砍树的时候遭到了村民的阻挠,才知道这些树的所有权并非属于卢中清,祁××未能砍到树。后卢中清又谎称自己在张里街道北头及张里小学周围有两片500棵左右的树林(该树林属于村集体所有),答应卖
    2023-06-11
    465人看过
  • 个人金融诈骗立案规定
    金融诈骗的个人立案标准根据不同的涉案数额有不同的变化,金额较大的具体金额是指三千元到一万元。金额巨大从3万元到10万元,金额特别大的是诈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用欺诈方法非法筹集资金且金额较大的,应当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金额巨大或其他重大情况下,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没收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财产。网络金融诈骗案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一)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二)数额在公
    2023-07-01
    328人看过
  • 被告人魏明朝诈骗案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明朝,男,1946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秭归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秭归县杨林桥镇杨林桥村7组。1973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78年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因脱逃、诈骗被加刑四年。1987年再次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1994年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3月17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6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明朝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明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2日,被告人魏明朝持一块印有“大清金库”的金色砖块,窜至
    2023-06-11
    392人看过
  • 被告人程利兵诈骗案
    原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利兵,又名程斌,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辩护人牛武平,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利兵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做出(2009)南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利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程利兵于2006年底承包了河北省武安市启泰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一个车间生产水泥,并与该公司达成每月上交7万元承包费的协议。2007年因承包费等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2008年1月7日,被告人程利兵向河北省武安市启泰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书写证明,“今欠到启泰公司承包费壹拾玖万元整(应扣除补贴玖万元整),我保证于2008年1月30日前还请,如还不清,我无条件放弃承包经营,把承包的一切交归启泰公司。”至
    2023-06-11
    475人看过
  •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构成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票据诈骗罪要负怎样的刑事责任l、自然人犯票据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单位犯票据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2023-08-03
    305人看过
  • 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控被告人韩某、姜某犯诈骗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卢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被告人姜某。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姜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被告人韩某与他人共同承租本市某路某号某二楼准备用作经营宾馆。韩某又寻找被告人姜某协助其联系宾馆装修事宜。姜某为此分别联系了被害人孙某、曹某。同年3月中旬,上述场地的出租方与韩某等人解除了租赁合同。韩某在明知宾馆装修工程无法进行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以许诺发包工程为借口,诱骗被害人孙某三次支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000元。2011年4月,被告人姜某在明知上述场地已转租他人、
    2023-06-11
    366人看过
  •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应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之后,相信大家此时对诈骗多少钱才立案这个问题有所了解了吧。在认定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过此时也有一个问题,就是诈骗的数额不同,那实际的量刑处罚也是不一样的。金融票据诈骗罪如何量刑金融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是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
    2023-08-10
    185人看过
  •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一、票据诈骗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讲须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2、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以及误签空头支票等,均不能构成本罪。3、行为人既有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又有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的行为的,分两种情况理:如果自己伪造、变造并加以使用的,既触犯了本罪,又触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两行为
    2023-05-03
    257人看过
  • 金融票据诈骗25万判几年刑
    1、金融票据诈骗25万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3、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
    2023-04-04
    216人看过
  • 票据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被抓涉案金额800万
    近日,邹平警方通过攻坚克难、连续奋战,南下江苏终将涉案金额达800万元的特大金融票据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该案的侦破历时6个月,办案民警数次往返江苏、云南、烟台等地,行程上万里。2013年12月5日,邹平县某工程公司到邹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该公司开出的一张面额8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中间人张某某交付给李某进行贴现,李某贴现767万余元后失去联系。接报后,邹平警方抽调警力组成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侦破。经过大量的走访取证工作,专案组民警基本确定了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及案件的基本事实:犯罪嫌疑人李某所从事的职业是票据贴现中介。2013年12月5日,嫌疑人李某从张某某处取得800万面额的承兑汇票后,连夜赶到烟台,于次日从某银行取得贴现款767万余元,之后到多个银行营业部进行提现后潜逃。李某自银行提取现金之后就再也没有露面,抓捕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抓捕李某如同大海捞针。专案组民警多次往返江苏
    2023-06-06
    315人看过
  • 被告人方晓诈骗抗诉案
    被告人--,男,45岁,捕前系--华之杰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6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对被告人--以诈骗罪立案侦查,1999年7月9日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9年8月19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1995年1月,被告人--为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私刻“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中国银行--省信托投资公司太原证券业务部”、“中国银行--省信托投资公司太原证券业务部财务专用章等4枚印章,并假冒中国银行--省信托投资公司太原证券业务部及该部经理--的名义伪造关于合作申办--证券交易席位的协议书和申请证券交易席位的申请报告、授权委托书等,亲笔填写--证券交易中心会员申请表,并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其私刻的有关印章。1995年2月,被告人--与无业人员--(在逃)合谋后,由--持上述伪造的文件和--事先从中国银行--省信托投资公司太原证券业务部
    2023-06-11
    486人看过
  • 被告人黄氏嘴诈骗一案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氏嘴(乳名“嘴子”),女,1984年8月11日生。辩护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氏嘴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承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氏嘴及其辩护人方献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农历7月份,被告人黄氏嘴伙同梁梦花(另案处理)等七人从广西省乐业县来到河南省淮滨县芦集乡,在村民杨××的介绍下,黄氏嘴“同意”嫁给当地居民刘××的儿子刘×当媳妇,骗取刘××彩礼25000元人民币。2007年9月16日黄氏嘴与韦氏金(另案处理)、廖氏香(另案处理)等人一起逃走。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氏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请求依照《中华
    2023-06-11
    428人看过
  • 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化名王鸣),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09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春莲,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9]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春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化名“王鸣”,印制了“长沙市代开发票有限公司”的名片,四处散发。2009年2月12日13时,郑某根据名片上的联系方法拨打号码为13677490884的手机与王某某联系,要求开具一张用电脑打印的面额为557938元的货物销售发票,并将开票单位和品名告诉了王某某。王某某称发票是真的,但要按票面
    2023-06-11
    235人看过
换一批
#贷款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更多>

    #贷款诈骗
    相关咨询
    • 票据诈骗和贷款诈骗主要区别,票据诈骗与贷款诈骗量刑标准
      澳门在线咨询 2023-12-03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首先明确票据贴现的性质。我国《贷款通则》第9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贷款。”由此可知,在我国,票据贴现不仅是一种票据交易行为,同时还是商业贷款的形式之一。因而上述行为的实施,一方面损害了票据的信用,破坏了票据的正常流通秩序;另一方面,又扰乱了金融机构的正常信贷秩序,侵害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所以,上述行为既符合票据诈骗罪的特征,又齐备
    • 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票据诈骗立案标准,票据诈骗立案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0-10
      进行金融票据欺诈活动,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起诉:(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欺诈,金额在1万元以上(2)公司进行金融票据欺诈,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金融票据诈骗量刑标准是哪些,如何进行金融票据诈骗的认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3
      金融票据诈骗的规定(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
    • 诈骗金融票证与贷款金融票据罪的刑法区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2-04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刑标准细分为:自然人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根据损害后果分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 怎么才能才算是被骗取贷款金融票据诈骗罪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