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22:53:34 366 人看过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确保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特制定《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二○○八年十月九日

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对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含份额转让),给符合政策的购房人发放购买普通住房补贴(以下简称购房补贴)。为做好购房补贴发放工作,严格管理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特制定操作细则如下:

一、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落实和管理工作,市房产局负责在核发房屋权属证明环节向购房人核定发放。

市房产局所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场处)具体负责购房补贴核定发放工作。

二、市财政局在市场处设立“南京市购房补贴资金财政专户”;市场处按季度于每季次月10日前编制购房补贴发放预算,经市房产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领资金。

市财政局核批后,向“南京市购房补贴资金财政专户”预拨付资金。

市场处按月汇总发放情况,经市房产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市场处建立购房补贴发放管理数据库,加强相关信息数据管理,并分别按照享受市购房补贴资金汇总数以及江南八区和原浦口、大厂区具体补贴数要求,于次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住房补贴发放相关信息。

三、购房时间的确定: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存量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四、购房补贴标准:按市财政局契税征收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所载契税计税金额计算购房补贴。

所购普通住房面积小于90平方米(含)的,购房补贴金额为房款总额的1%;所购普通住房面积大于90平方米小于144平方米(含)的,购房补贴金额为房款总额的0.5%。

五、市场处业务窗口审核产权人契税完税证、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符合发放补贴条件的,将相关信息输入购房补贴管理数据库并打印《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市场处业务部门留存;第二联:银行记账;第三联:市场处财务部门记账。市场处加盖“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专用章”交两联给购房人,领单人签收。

领款人须为产权人,有多个产权人的,须确定其中之一作为领款人。

《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一经打印,未经授权,不得补打。

六、领款人持两联《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到市场处财务窗口领取购房补贴转账支票。

领款人须在《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登记表》签收。

七、领款人持两联《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身份证明、转账支票、契税完税证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领款手续。

八、银行网点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契税完税证和《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审查转账支票、领款人身份证明、产权人名称,办理支付手续,并在契税完税证上加盖“住宅购房补贴已发放”章。

九、《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遗失,原领单人须及时到市场处业务窗口查询《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留存联,复印留存联两份,加盖“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专用章”。

十、为加强商品房购房合同变更管理,保证严格按政策规定发放购房补贴,普通商品房契约变更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对直系亲属间更名或同户籍成员之间增减或更名及合同条款修改的,经合同双方同意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不注销原合同,合同备案时间仍以原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市财政局契税征收部门按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征收契税。

(二)办理了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的,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凡退房再销售的,一律网上公示,摇号销售。

(三)办理了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购房人与开发企业达成协议办理换房的,被换出的房屋必须网上公示,摇号销售。

十一、经房产登记部门受理核准登记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不予撤件。

十二、对司法判决等原因退房并已领取购房补贴的,须先退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再予办理退房手续。

十三、对涉及退还契税事项的,如少数购房人在已领取购房补贴并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后申请退税,符合退税条件的,购房人需持契税征收部门有关“联系单”先到市场处办理调减购房补贴手续,契税征收部门凭调减后的《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单》予以办理相关契税退款手续。

十四、购房补贴发放截止日期:2012年12月31日。

十五、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撤销购房补贴财政专户,结余资金收缴财政。

十六、本细则适用于江南八区及原浦口区、大厂区;江宁、浦口、六合三区财政局按本细则要求落实补贴资金及管理工作,三区房产局负责向购房人核定发放。

高淳县、溧水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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