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一、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原第三款、第四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核定乘员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罚款、拘留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四、在第九十九条后增加三条,作为第九十九条之一、第九十九条之二、第九十九条之三:
第九十九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罚款、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之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罚款、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九条之三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机动车登记要哪些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三、机动车需要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
[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492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对校车超员的规定
300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6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哪些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
397人看过
-
道路交通安全法之
45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哪一年修正
320人看过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时,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更多>
-
2017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哪一年修正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01《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7年12月29日首次修订,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修正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哪一年修正通过的?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01我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尚未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于2004年4月28日经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2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维修管理规定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8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颁布日期:2005-6-24 执行日期:2005-8-1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
-
道路交通安全法52条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8本条是关于机动车通过路口的规定。 一、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交叉路口”,也称为平面交叉路口,是指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交汇贯通的部位。交叉路口是交通的咽喉和枢纽,是交通流量的汇合地,车辆大多大此转换行进方向,行人络绎不绝在此横过道路,同时许多公共汽车、电车在此设置上下站。它是道路网中道路通行能力的“隘路”和交通事故的“多发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