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刑事诉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8:44:27 474 人看过

(1)开庭。审判长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案由:审判是否公开;公布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检察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他有权进行辩护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控辩双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各自的证据和意见,揭示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它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和被害人的陈述;讯问被告人;庭审期间,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并对以前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取得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应决定是否批准上述申请。经审判长许可,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情发表意见,并可以相互辩论。(4)被告的最后陈述。这是法庭审判的必要程序。这意味着被告陈述了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或表明了自己的理解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剥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法庭活动应当由书记员书面记录,审判长复核,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5)审议和判决。合议庭根据庭审中发现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如何处理本案,并作出决定。合议庭进行秘密审议,并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②依法认定被告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的,应当判决无罪。经过审议,判决可以在法庭上宣布。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提起公诉的当事人和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判决书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刑事诉讼一审公开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开庭、庭审调查、庭审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审议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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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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