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权的立法应始终平衡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因此法律应赋予股东查阅权,同时也应赋予股东查阅权,它还应赋予股东必要的义务,防止股东滥用查阅权,危害公司利益。查阅权保护股东的知情权。股东获取相关信息后,如何合理利用这些信息,成为股东知情权立法应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公司立法缺乏明确规定。美国在这方面有一项制度,要求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承担保密义务。1982年CM&;的保密义务;在mggrop,inc.诉卡罗尔一案中,美国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认为,与保护股东权利相对应,法院有义务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进而法院有权采取合理措施限制股东的查阅权,从而防止查阅权的滥用,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原则,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为,股东首先应当承认存在合理的保密合同,才能依法行使查阅权。此后,在股东查阅权案件中,法院往往要求股东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阻止股东分享他们可以获得的信息,从而减少了其他股东可能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朗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名股东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的规定提起了检查权诉讼,另一名股东独立提起了代表诉讼,未提出诉前检查请求。法院认为,后者不能共享前者获得的信息,遂对前者规定了保密义务,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除会计账簿外,股东可以获取的信息大多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当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有的不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因此,会计账簿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未经登记备案的,应当纳入保密范围;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非上市公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保密义务适用上述规定。上市公司不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因为股东查阅的信息已经公开了
当然,如果我们修改现行《公司法》,扩大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允许股东出于合法目的查阅公司的任何账簿和记录,保密义务应根据这些账簿和记录是否公开而有不同的要求。必须注意的是,行使特拉华分部访问权的股东的保密义务不仅仅是保密,而是限制股东传播或使用信息。排除保密义务
由于法律要求行使查阅权的股东承担保密义务,以保护公司利益,特拉华法院认为,法律承认在某些情况下,股东有权使用《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规定的信息,这将导致信息披露。最明显的例子是,法律鼓励股东利用第220条作为调查可能出现的管理或浪费问题的工具。当诉前调查表明理由充分时,股东可以利用保密令保护的信息,在许多情况下,这些信息可以在诉讼中公开。p>在紧急情况下,由于时间不够,股东不能提起诉讼,然后按照常规程序处理保密问题。在这些有限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股东的明确陈述,接受股东的特别请求,解除根据第220条获得的信息的保密义务。股东需要证明,披露保密信息是为了防止在争取代理权时可能发生的虚假披露或者误导性陈述,或者其他非常有说服力的情况。一旦证明责任得到满足,尽管法院会予以考虑,但保护公司利益的保密义务将被排除在外
美国公司立法要求行使查阅权的股东承担保密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免除他们的保密义务。其目的是实现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平衡。我国股东查阅权立法也应更全面地平衡股东与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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