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11:44:56 336 人看过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第十八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第十九条

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

二、诉前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1、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因利害关系人尚未进行起诉,人民法院不可能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因此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后才能进行。利害关系人是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不一定是案件的当事人。

2、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是在情况紧急,且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一般是指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或者有行为表明被申请人将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所谓难以弥补,是指不采取保全措施,即便胜诉申请人的权益也无法实现,比如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后无其他财产或剩余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形。

3、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的证据往往有限,法官一般难以对案件全貌及孰是孰非做出准确判断,但由于时间紧迫,为保证迅速做出裁定,以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法官在案件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进行了保全,错误在所难免,如果因保全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可以用申请人的担保财产对被申请人进行赔偿。同时,也能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督促申请人谨慎行事,也对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权利进行了保护。担保是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如果利害关系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

4、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进行了规定,赋予了申请人自主选择权,更加便利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充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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