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胡某追缴赌资的行为与其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涉及保险业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近因原则。我国现行保险法没有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标准。“以近因判断责任,以范围确定赔偿”已成为保险实践中不言而喻的法律思考。所谓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必须有直接后果关系,保险人应当承担损失责任的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灭失的最直接、最有效、最具决定性或者最主要的原因。当损失发生时,它不一定是空间和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在实践中,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单一原因和多重原因。单一原因是指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是由单一原因造成的,而单一原因是近因。单一原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一原因属于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多重原因,是指保险标的因两个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多原因同时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导致损失的多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免责事由的,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导致损失的多个原因不是全部保险责任的,应当严格区分。如果无法区分保险责任和免责,可以协商赔偿。二是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失的多种原因相继发生,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免责范围的,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依次导致损失的各种原因中,前因属于免责事由,是近因的,后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后因属于近因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三是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连续的原因中涉及到一个新的独立原因,打破了原有的因果链,导致损失,因此新干预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胡某的死亡显然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而是追回赌钱和被张某杀害两个原因造成的。也就是说,胡某追回赌钱是前因,张某被杀是后因。这两个原因接踵而至。换言之,哪个原因是造成保险事故最直接、最有效、最具决定性的因素?这需要以近因原则来判断。本案中,胡某追回赌钱后,如果张某没有杀人动机并采取相应的暴力手段,而是将赌钱全部交付,胡某不会死亡。也就是说,胡某追缴赌资的行为作为前因,客观上为张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和条件,但张某的犯罪行为并不是胡某追缴赌资的直接必然结果。也就是说,胡某追回赌资的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只有因果关系,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胡某追缴赌资的行为作为前因不具备近因条件;相反,胡某死亡的近因是张某的犯罪行为作为后因。因此,张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仍应承担索赔责任。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近因原则逐渐成为我国保险业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人在分析损失原因和处理保险责任时采用近因原则。建议我国在保险立法中明确近因原则的适用,这既符合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我国在处理保险纠纷时遵循法律和证据,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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