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爱因斯坦提出狭义相对论100周年,联合国大会决议将本年度命名为国际物理年。不知物理学的璀璨荣光能否藉此照射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笔者倒萌生了重申法学领域的另类相对论——侦查的相对论的想法。诚然,此论非彼论,形似而神离。
一般来说,犯罪案件发生后,侦查工作随之开展,有关疑问也因此出现:案件是否一定能侦破?或者说破案率能否达到100%?这是一个形而上的设问,却同侦查管理的基本制度密切相关。纵观国内外学术界,大体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绝对论与相对论。
前者指出,犯罪行为是一种物质运动,它按一定的客观规律发生发展。因此,必须确信犯罪行为是可以认识的,刑事案件是可以侦破的。后者则认为:从总体上说,尽管事物是可以认知的,但现实中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还有各种局限,我们工作还有某些失误,客观与主观叠加起来,就会出现无头案,这就是侦查工作的现实。
这种纯学理的争论看似思辩,实则足以用来指导实践,影响现实的制度运作。就拿侦查人员业绩考核制度来说,理论指导不同,考核制度便不同,造成的结果也大相径庭。
基于绝对论,既然犯罪案件是可以必破的,那么,具体案件未能侦破理应归因于侦查人员,或者是能力不济,或者是工作不负责任等。因此,第一种评价模式是单纯强调降低发案率、提高破案率,甚至把发案率和破案率当做考核侦查人员业绩的惟一标准。
而以相对论为基础,又可导致第二、三种模式。第二种是承认发案率、破案率的升降有其自身的规律,不以侦查人员的能力为转移,进而认为犯罪率高、破案率低不一定是坏事,甚至认为犯罪率高(或破案率低)即说明立案率高,这反映了侦查工作认真、负责,立案与报案渠道畅通。据此,衡量侦查人员业绩应以接报案数为标准,如果侦查人员发现的案子越多则其被提升越快。第三种是主张采取多种指标评价侦查工作,既重视发案率与破案率的统计,又重视发案时钟、各类案件的比例、警察与人口的比例、发案动态趋势、公众安全感、满意度、警民关系等其他多种参数。
在我国,一度习惯于将发案率与破案率同侦查人员的业绩挂钩,将发案数下降说成侦查人员的工作成绩,将发案数上升、案件未能侦破归咎于侦查人员。其评价效果往往差强人意。相比较而言,第三种模式应当成为我国未来的合理选择。
回到绝对论和相对论的取舍,则可以得出赞同相对论的结论。至于具体理由,兹补充如下:其一,虽然从哲学上讲万事万物都是可知的,但认识是相对的,就人类某一特定历史时期而言永远不可能达到绝对真理;其二,侦查工作的认识过程具有逆向性,侦查人员并没有魔法水晶球和时空隧道,必须遵循一套严格而略显繁缛的法律程序查案,因而要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最后,从实践来看,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侦查能做到100%破案。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的相对性总是客观存在着,这种相对性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这是侦查相对论的应有之义。笔者也由此想到公安部门正在推行的侦破命案专项行动。
去年11月,公安部提出公安机关要向命案必破的方向努力。由此引发了激烈争论。批评者认为,历史上发生的命案且不说,即以当今科技、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要做到命案每案都破,谈何容易?当警方把命案必破确定为工作政策性目标的时候,其中当然不乏隐忧,例如不破不立、刑讯逼供、冤假错案、浮夸不实等;赞同者则认为,命案必破仅是一种努力的方向、一种奋斗目标,它表明了公安机关同恶性犯罪坚决作斗争的决心,何过之有?化解这一纷争,侦查相对论可谓天然良方,应该能够药到病除,确定一个合理的界限。这也正是笔者漫谈旧论的意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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