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单证,推动了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然而,在日益繁荣的海运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屡见不鲜。笔者拟从提单的法律性质入手,浅析无单放货侵犯物权和违约的性质。关于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已有过热烈的探讨和不同的观点,本文无意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只希望为保护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法。
引言:无单放货纠纷今年来在海事法院收审案件中一直占据着很高的比例,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属性也一直为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因为对无单放货行为不同的定性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诉讼的结果。无单放货行为究竟属于侵权行为或是违约行为,学理上仍无定论,司法实践中也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不妨追溯到提单的法律性质这一本源,再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归属和责任定位作一探讨。
一、学理上对无单放货法律性质的探讨
1、无单放货属于侵犯物权的行为
提单物权关系的存在,是认定无单放货行为侵权性质的基础。提单物权关系是指提单持有人对提单和提单项下的货物的支配关系。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已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惯例。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直将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等同于所有权凭证,持有或转移提单就构成对所有权的拥有或者转移。但是,对物权凭证的深入分析又使得转移提单即转移货物所有权这一观点备受质疑。物权凭证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它与货物本身,货物的占有权、所有权、所有权转移的可能性皆有关联,但提单转移与所有权转移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因此,一些学者在对提单所有权凭证说的批判中走上了另一个极端,认为提单不具有物权性质,不代表任何物权,提单仅仅具有货物的交换请求权这种债权性质,而提单与物本身有关的种种特点都是基于这种债权而非物权。但这种观点忽略了提单所以能够代替实物交付、转移货物所有权和设立担保等种种特性皆与其物权特性不无相关。否认提单的物权性既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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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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