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5-26 04:30:00 262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申请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2)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3)申请报告4)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5)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办理材料

设立法定代表人的情形需提供。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设立法定代表人的情形需提供。

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需提供。

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需提供。

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需提供。

五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需提供。

五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需提供。

三名以上的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需提供。

设立的办公场所所属楼高50m以上或位于一万㎡大型商场内或位于四万㎡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需提供。

设立的办公场所所属楼高50m以下且建筑面积300㎡以上的单位,一次验收通过的需提供。

设立的办公场所所属楼高50m以下且建筑面积300㎡以上的单位,复验才通过的需提供。

设立的经营地址,使用自有或者非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

设立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

设立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且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

设立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

设立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

设立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

设立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

设立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无法提交12至17号文件的,提交。

设立经营地址,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

设立经营地址,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设立经营地址,将住宅改变为商用的,除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之外,还应提交。

设立注册资金时需提供。

由全体理(董)事或合伙人签字的理(董)事或合伙人会议纪要设立注册资金时需提供,决定设立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源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实地核查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源县城建设二路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2012年)

第九条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设施,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

(三)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八条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

(五)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2015年)

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2015年)

第五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2012年)

第十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省直单位、中央和省外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在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在本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征得原审批机关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

第九条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办公场所证明;

(五)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六)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2015年)

第四十八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2012年)

第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业务范围以及停业、终止等,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许可证视为无效。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2015年)

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2015年)

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2008年)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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