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公款潜逃行为的法律适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54:21 492 人看过

某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出纳员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共一百八十余万元。1998年10月13日上级主管部门到该单位查账时,李某预感到其挪用公款的事实要被察觉,遂携带本单位定期银行存单三万六千余元(潜逃中将该款取出)和单位当日收取的退休养老金五万五

某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出纳员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共一百八十余万元。1998年10月13日上级主管部门到该单位查账时,李某预感到其挪用公款的事实要被察觉,遂携带本单位定期银行存单三万六千余元(潜逃中将该款取出)和单位当日收取的退休养老金五万五千元外逃。1998年10月18日,李某在其亲属规劝下投案自首。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挪用公款一百八十余万元,贪污九万余元。

在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李某挪用一百八十余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没有分歧,但对李某携带九万余元出逃如何定性,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是挪用公款。理由是,李某因怕挪用公款的事实败露,携带其挪用的公款外出躲藏,其对该款的主观故意是据为己有还是挪用,处于不确定状态。而被告人李某在短时间内投案自首的行为表明其并没有据为己有的故意,故不能认定其主观故意已由挪用转化为贪污,即不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罪。李某潜逃时携带的存单及现金等款项系其挪用的公款,李某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这一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李某构成贪污罪。

笔者也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但理由有别于第二种意见,对李某的行为不适用《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而是一种直接的贪污行为。

一、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必须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才构成贪污罪。也就是说,从行为上看,挪用公款的行为在先,而携带该款潜逃在后。本案中,李某潜逃携带的公款不是事先挪用好的,而是预感案发,临时起意的一种行为。尤其是存单上的款项,是在被告人潜逃过程中提取的,55000元现金也是单位当日收取的,可见李某的挪用行为不是在潜逃之前,而是潜逃之中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不是《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因而不适用第六条的规定。

二、从主观故意上看,《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有一个转化的过程,即从原来的挪用的故意转化为非法占有的贪污的故意。本案中,李某携带公款潜逃是不具备这一转化过程的。李某预感案发,急于出去躲藏,李某的这个躲实质上是潜逃。当时,李某在忙乱中无法去追要借给他人的公款,而再次动用公款九万余元作为其外逃所需的资金。此刻被告人动用公款的故意已不再是原来的挪用,也不是对原来挪用故意的转化,而是对这笔公款的非法占有。纵然李某在潜逃后短时间内能够投案自首,但自首只能作为对李某量刑时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而不能抹杀其潜逃时非法占有的故意。可见,李某的这一携带公款潜逃的行为正是一种直接的贪污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06: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自首相关文章
  • 如何确认携带挪用公款后的逃跑行为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携带公款潜伏和逃跑的行为。从“携带”与“潜逃”的关系、“公款”的范围、正确理解“携带”的内涵这三个方面认定。1、“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先后之分,携带贯穿于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2、“公款”的范围。这里的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3、正确理解“携带”。此时的“携带”不能仅指随身带着,即不能简单理解为款物在行为人的身上,而应该作扩大解释,即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到此公款。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逃跑时将公款隐藏起来,或存放在他人处,或潜逃后将公款借给他人,均应认定其为“携带”。涉嫌挪用公款潜逃如何判刑?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构成贪污罪,其处罚为:数额
    2023-06-30
    499人看过
  • 携卡潜逃是否属于贪污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周某是某乡政府的出纳员,2003年至2005年多次挪用公款共12万元与人合伙投资苗木种植。2006年上级对该乡政府进行财务审计,周某担心其挪用行为将被发现,十分慌张,遂携带单位当日收取的3000元社会抚养费和一张存有2万元备用金的银行卡外逃,由于乡政府与司法机关和银行及时联系冻结了该卡,周某在外地取备用金的行为没有得逞,半个月后周某被抓获归案,3000元社会抚养费已被其在外逃途中全部用完。[分歧意见]对周某挪用12万元从事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无异议,但对其携带本单位3000元社会抚养费和2万元备用金银行卡外逃的行为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这种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理由是周某携带2万元备用金银行卡外逃,这与携带现金是不同的,单位财产并未脱离乡政府的控制,事实上也被冻结了,周某只是占有一张没有价值的“卡”,对其中的2万元并没有实际的占有,不具备贪污罪的法定构
    2023-06-11
    219人看过
  • 如何判断挪用公款潜逃的行为?
    该问题涉及到两种罪名。一般来说,挪用公款后逃避处罚,卷款逃走并想长期占有,不准备归还的话,对其携带的挪用款部分,认定为贪污罪,对于未携带的部分,如果已经使用并无力归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因此要注意不归还与无力归还的区别来定挪用公款罪。携带挪用公款潜逃如何认定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有意义;携带贯穿于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
    2023-06-30
    194人看过
  • 合伙人携款潜逃了怎么办
    该合伙人携款潜逃,则可以职务侵占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该合伙人的法律责任,追回被侵占钱款或者向法院起诉该合伙人,起诉话应当在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需要准备起诉书、投资协议、工商注册资料等证据材料证据收集好之后,就报警处理,并将证据交给警方,这样我们从法律角度会占据一定优势。一、鉴定职务侵占罪的标准职务侵占罪属于刑事案件,是私营企业,发生较多的一种犯罪。公司员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侵占了单位的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会被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要看是否满足以下三大条件,一、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二、必须有侵占的行为;三、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总结而言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属于职务侵占。从以上的叙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其实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工作中难免会遇到面对巨大财务诱惑的时候,希望大
    2023-03-25
    113人看过
  • 挪用公款潜逃的形式
    实践中认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一、携带与潜逃的关系。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现犯罪事实将被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避的行为。二、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还包括可变现的证券、金银首饰等。三、正确理解携带。此时的携带理解为行为人可以实际控制公款。挪用公款潜逃该怎样认定构成贪污罪。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原本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挪用后还携带公款潜逃,表明其主观上不止有挪用的目的,并且转化成占有目的。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贪污罪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案件的解释,该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该罪的最大区别就是有无据为己有目的,若有则属于贪污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2023-08-07
    124人看过
  • 受到法律制裁的携带毒品行为吗?
    从法律规定上,属于胁从犯范畴。被迫从事犯罪行为的,是为胁从犯,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行为人在别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行为人虽有一定程度选择余地,但并非自愿。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行为人不是胁从犯。如果主动将毒品交给警察,属于自首,或者还有立功情节。这个情况下,有可能定罪轻罚或者定罪免刑。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条件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2023-07-12
    308人看过
  • 女高管携款5亿潜逃加拿大
    近期有关上海保险中介市场龙头企业某某保险的美女高管携款5亿元潜逃海外的传言轰动保险市场,8月15日,上海保监局就此事件首度做出官方回应,上海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期,上海保监局在检查中发现上海某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擅自销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财协议。目前,上海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对某报记者表示,目前的调查进展以上海保监局的公告为准,后续的结果将视调查进程再行决定发布。与此同时,某某保险昨日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公司目前正常运行,其余事项无可奉告。受牵连险企称收到相关通知近两日来,保险圈内盛传上海某某保险代理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素有美女总经理之称的陈某携款跑路加拿大,涉及金额近5亿元,而倘若传言属实,则将创下中国保险业高管携款潜逃金额最大一案。对于上述事件,上海保监局于昨日下午发布公告称上海保监局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核查相关情况,责成相关保险机构妥善处置,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
    2023-06-11
    296人看过
  • 挪用公款潜逃可以逃离法院判刑吗
    行为人携带挪用公款潜逃应以贪污罪判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构成贪污罪的,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挪用公款罪可以减刑吗?挪用公款罪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
    2023-07-28
    329人看过
  • 挪用公款后潜逃的定何罪
    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全部挪用款潜逃的,对其可按贪污罪定罪,认定数额为全部挪用款;但如果只携带部分挪用款潜逃,对携带的部分挪用款应按贪污罪定罪处罚。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携带挪用款潜逃,客观上表现为挪用公款后逃避处罚,携款潜逃;主观上表现为想长期占有,不准备归还,所以对其携带的挪用款部分,应定贪污罪。对于未携带的部分,如果已经使用,客观上无力归还,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所指“未还”、“不退还”是指无力归还,据此规定应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转移、隐匿挪用款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已有占有的故意,对其潜逃未携带的部分挪用款,仍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的介绍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2023-06-12
    244人看过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行为
    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处罚依据为我国
    2023-07-15
    419人看过
  • 避免携款非法外逃的法律后果
    没有携款逃跑罪,携款逃跑的行为涉嫌贪污罪,定罪要视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是贪污犯罪携款逃跑的,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款私逃80万如何量刑员工携带公款逃跑20000以上,就可以到公安机关立案侦破。其行为已经构成携款潜逃罪。界限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对挪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以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2、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一般以挪用数额较大即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受挪用时间长短的限制;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也是以挪用数额较大即挪用1万元至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但同时还受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限制。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经全部归还的,可以不认为
    2023-07-08
    159人看过
  •  受贿行为中的法律适用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不仅指利用自己担任职务时所具有的主管、负责或承办公共事务的职权,还包括利用与自己在职务上存在隶属或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而如果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不仅包括利用自己担任职务时所具有的主管、负责或承办公共事务的职权,还包括利用与自己在职务上存在隶属或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 贿 罪 中 职 务 范 围 : 哪 些 行 为 属 于 “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 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处罚和主体身份息息相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23-10-08
    322人看过
  • 偷逃税款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一)偷税的立案标准是: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二)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偷逃税款罪的的犯罪构成偷逃税款罪的犯罪构成有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客体是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
    2023-07-03
    434人看过
  • 携带挪用公款的手法涉及哪些方面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认定为贪污罪,按照贪污罪的法定量刑标准处罚。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潜伏是指为了逃避追究而隐藏起来,不为别人所知自己所处的位置;逃跑是指为了逃避追究而从甲地逃到乙地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有意义;携带与潜逃没有先后之分,携带贯穿于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怎么判刑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3、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
    2023-07-22
    38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自首
    词条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自首
    相关咨询
    •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法律上的承担责任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9-07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认定: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有意义;携带贯穿于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
    •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如何认定,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12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认定: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有意义;携带贯穿于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
    • 携带公款潜逃的会变成贪污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挪用公款潜逃,说明其主观故意已经转变,即从暂时使用转变为永久占有,客观上使被挪用单位对挪用人和物失去控制,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故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新刑法对于转移挪用公款罪中,行为人携带公款潜逃的,应如何定罪?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携带所挪用的全部公款潜逃,则全额认定贪污,实践中不存在争议。若行为人携带部分公款潜逃时,对其没有携带的部分如何定罪?理论界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部分所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挪用公款的故意及行为已经发生转变,不论是潜逃前的行为
    • 2022年职工携带挪用公款潜逃能怎么认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27
      挪用公款潜逃行为有两种认定情况。 1、贪污罪:公职人员或者受公职人员委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2、挪用公款罪: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两者都有挪用公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