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立案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18:22:44 169 人看过

公示催告程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立案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应为“票据持有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票据持有人”解释为“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票据法第十五条则通俗地称为“失票人”。

适格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或失票人。

票据具有极强的流通性,只有最后持有人才能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其他持有人都不具备资格,如甲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丁将票据遗失。甲、乙、丙、丁均是票据持有人,但只有丁才是最后持有人,才有资格申请公示催告。

2.在特殊情况下,出票人或背书人、票据付款人

也可以成为申请人。如果出票人作成票据或背书人完成背书在交付之前丧失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可以以票据持有人的名义成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票据付款人付款后,漏记收讫字样签名为证,付款人收回票据后将票据丧失,付款人虽不是票据权利人但也可以以票据持有人的名义成为申请人。

对出票人和票据付款人能否成为公示催告中请人的问题,有些法院有顾虑,认为除权判决第二项,即“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因此,不好判决。其实不然,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宣告票据无效,至于出票人或付款人请求支付权是否实际行使,由其自行处分。

(二)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即“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一类: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审查这一类事项,应注意两个条件:

1.票据应符合特定范围。票据法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因此,公示催告程序中所称票据也只能限于此“三票”,有些法院将票据扩大理解为还包括债券、国库券、股票、提货单、信用证、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广义上的有价证券,没有法律依据。

2.票据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这里的“按照规定”不同于下面将要讲到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中的“依照法律规定”,它的外延应包括法律规定,还包括票据管理部门(银行部门)的规定。

由于票据法施行时间不长,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还没有及时下发,各省也相应有些地方性规定。待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制定下发后,这一局面会得到改观。

票据法所指的汇票、本票、支票原则上都是可以背书转让的。从现有规定看,下列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1)票据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这一规定,本票、支票同样适用,因此,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本票、支票均属不得背书转让的票据;

需特别说明的是,此类票据必须是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即自出票时就不可以背书转让,不同于票据法第34条规定的背书人记载。

(2)规定明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上述三种票据也属按规定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第二类: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审查这一类事项,应着重强调“依照法律规定”,即该规定出自于实体法,表现为法律、法规的形式。任何机关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规定,均不在此列。如某市人民银行批准某企业发行债券,发行章程规定该债券遗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由于某市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该债券不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目前,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仅限于记名股票。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该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三)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理由为“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即票据丧失。票据丧失应符合以下特征:

1.持票人非自愿地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按失票本身是否存在为标准,可以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又称票据灭失,指票据本身的消灭而导致票据丧失,如被烧毁、撕毁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不慎丢失或票据被他人非法侵占等原因,而导致票据丧失。如票据丢失被他人拾得;票据被他人盗窃所得;票据为他人抢夺、被他人敲诈、抢劫所得(民事诉讼法对此情况未作规定,从法理上,此类情况也属失票)等。

2.利害关系人不明。

利害关系人不明是指无明确的相对一方当事人,这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显著特征之一。对于用伪造、变造、涂改等手段所形成的票据纠纷,对于涉及票据中权利义务,又有明确的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争议,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如票据被骗走应有明确的相对当事人,票据被抢夺、敲诈、抢劫等有时也有明确的相对人。

因此,法定的申请理由应为持票人非自愿地丧失了票据、且利害关系人不明,通常为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只有符合这一条件,其申请理由才符合法律规定。

(四)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管辖法院应为“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立案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请书需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参照民事案件主体资格材料的规定。受委托代为申请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为涉港、涉澳、涉台、外国自然人、外国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参照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3、票据复印件和相关背书,或者票头复印件。

4、向支付银行挂失的凭证。由持票人到出票银行挂失,持银行挂失凭证到法院办理,如空白票据丢失,可到当地公安部门报警,直接凭报警回执到法院申请。

(二)申请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到相应立案窗口索取下述表格填写:

1、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填写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等资料;

2、证据目录。填写相应的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收件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上述表格的填写均需使用黑色签字笔书写,填写完毕应署上提交人的姓名和填写日期。

(三)填写完毕上述材料后,申请人即可按立案大厅取号机上的分类指引按类取号,等待电子呼叫到相应号码,即可到相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四)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向申请人开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凭案件受理通知书到缴费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何网点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应于七日内缴费并及时将缴费凭证送交当时接受材料的立案窗口。

(五)申请人在预缴案件受理费的同时,应一并向本院预交登报两次的公告费。不预交公告费的,由申请人自行到指定报纸刊登公告,但同时需向本院预存登报两次的所需费用做保证金,当事人自行刊登公告后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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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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