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房屋所有权证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4:20:08 454 人看过

原告苏金花,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志民,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民华,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志民,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与商务东三街交叉口联合置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万鹏,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华,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慧卉,女,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苏和平,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

第三人苏双平,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

原告苏金花、苏民华诉被告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郑房权字第025205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苏和平、苏双平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苏和平、苏双平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金花、苏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志民、被告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郭华、王慧卉、第三人苏和平、苏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原告父母去世后,第三人苏和平、苏双平(均系两原告之兄)私自伪造继承证明书和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等文件,向被告申请变更房产登记。被告在未查明被继承人子女状况及继承事实,又未听取两原告意见的情况下,将二老遗留的房产过户到两第三人名下,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为两第三人颁发的郑房权字第025205号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辩称,

1、原告所诉第025205号房屋所有权证系由郑州市人民政府颁发,故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

2、原告所诉第025205号房屋所有权证的颁发时间是1990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尚未实施。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所诉房屋所有权证是由苏金花和苏秀英办理的,其未向市房管局提供过派出所的证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苏金花、苏民华与本案第三人苏和平、苏双平系同胞兄弟姐妹,其共有兄弟姐妹七人,原告及第三人父亲苏新有、母亲侯乃云分别于1983年3月和1987年10月去世,并遗留在郑州市前阜民里4号院房屋一座,土地使用证登记为苏新有。原告及第三人父母去世后,郑州市人民政府于1990年1月16日就上述房屋为第三人苏和平、苏双平颁发了郑房权字第025205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颁发郑房权字第025205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机关是郑州市人民政府,故原告所诉被告不适格,在本院告知两原告被告不适格的情况下,两原告不同意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金花、苏民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6: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继承人相关文章
  • 黄某诉芦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2年4月黄某与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上的门面房一套。此房于2002年10月交付使用。但房屋产权证则于2004年1月5日办理完毕。由于黄某家住外地,因此该房屋的租赁事宜一直由黄某授权其女婿钱某代为办理,钱某持有黄某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房屋交付使用后不久,钱某即与魏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1月1日(该合同简称合同一)。魏某只付了前3个月的租金,其余九个月的租金双方约定于2002年12月底付清。魏某经过钱某同意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经营恒源祥品牌服饰。2002年12月份,钱某前往该房屋时发现实际经营者已不是魏某,经询问得知,魏某租房后不久即将该房屋的使用权连同恒源祥品牌代理权转让给了芦某,而魏某和芦某均未将此事告知钱某,更未曾征得钱某同意。(钱某与魏某签订的合同中有约定: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让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
    2023-04-23
    488人看过
  • 谢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谢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5)黄民四(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谢某欲将其所有的本市海潮路93弄4号1102室房屋出售,委托其朋友朱某代为联系。2005年5月13日,案外人朱某与张某就购房事宜达成意向后,张某在居间方上海通贷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买方(乙方)一栏中签名,并将定金人民币10000元交付朱某。该合同备注中载明:买方三个工作日内如确定不了贷款,卖方须将10000元定金返还。后朱某将该合同交付谢某,谢某在合同上卖方(甲方)一栏中签名,并收取了朱某转交的张某所付定金人民币10000元。此后双方未就该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2005年6月,谢某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张某认为谢某的行为已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
    2023-04-23
    476人看过
  • 丁某与杨某房屋买卖纠纷案答辩状
    丁某有所在公司自建职工住房一套,该房所在的整座楼建成后因故均未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公司内部拍卖其中的6套,丁某竞拍购得其中1套,随后将该房在房屋中介机构挂牌出售。杨某有意向购买,并协议成交。约定先交付房屋,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半年后,丁某以房屋买卖时暂无《房屋产权证书》为由,请求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以下是被申请人杨某的代理人向仲裁庭提出的《答辩状》和《代理意见》。答辩状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本案所争议的房屋是被答辩人主动、自愿、坚持卖给答辩人的。1、本案所争议的住房是被答辩人先在某房屋中介机构登记出卖,答辩人也是通过中介机构才知道被答辩人欲出卖该房的。2、该房屋买卖协商过程中,因被答辩人当时仅提供该房的《某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居住房竞价出售成交确认书》(下称《成交确认书》),而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书》,答辩人对此心存疑虑,被答辩人丁当场出示《法官证》,自
    2023-04-23
    198人看过
  • 郑某诉李某房屋租赁纠纷案(李某上诉)答辩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郑XX,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XX区XX东路XX单元X××室因与李××房屋租赁纠纷,被上诉人不服上诉人(2007)李民在初字第25号判决书,并提出如下辩护:
    2023-05-08
    158人看过
  • 邓某诉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号】(2007)海民初字第13051号【案情】原告邓某(以下简称原告)诉称:我于2005年11月14日应聘到被告公司工作。被告于2006年8月15日的公司全体会议上,多次声称本人有偷盗拆卸他人自行车的行为。由于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后来原告通过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申诉,被告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再次称原告“其在公司期间,还发生过偷盗拆卸社区他人自行车的不良行为”以及“利用公司电话及互联网进行欺诈等有损公司利益的不良行为”。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遵纪守法,没有发生被告上述行为。被告凭空捏造事实,诽谤原告,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损害,依法已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其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赔偿侵犯原告名誉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2006年8月15日公司会议录音、被告
    2023-06-01
    340人看过
  • 郑某诉李某房屋租赁纠纷案(李某上诉)答辩
    被申请人(被上诉人):郑XX,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XX区XX东路XX单元X××室因与李××房屋租赁纠纷,被上诉人不服上诉人(2007)李民在初字第25号判决书,并提出如下辩护:
    2023-05-07
    429人看过
换一批
#遗产继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继承人
    词条

    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 更多>

    #继承人
    相关咨询
    • 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9
      1、一审达某起诉杨某,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协助其办理房产证,杨某败诉,法院判定协议有效,故,达某凭法院判决,已经成为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杨某对此不服,可以在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十五日内上诉。同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达某未履行合同,杨某未收到房款及设备。 2、杨某另案起诉达某,希望其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首先要证明达某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合同义务。证据非常关键。
    • 房屋产权所有证有纠纷怎么办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22
      具体方法是: 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 房屋产权所有证有纠纷怎么办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4-25
      一、房屋所有权纠纷的解决方法 房屋所有权纠纷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解决以及诉讼解决等。房屋所有权产生纠纷的,可以按照确权之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确权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房屋所有权的纠纷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非财产类案件,未涉及具体赔偿和财务分割的,应当采取按件计征的等
    • 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17
      现实生活中,由于政策或者办理贷款的原因,房屋登记的所有人往往不是实际所有人,但因登记所有人家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比如离婚,要处理房屋,会侵害实际所有人的权益,登记所有人又不能单方面将房过户,所以实际所有人会提出一个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确认其房屋所有权。
    • 有房屋产权所有证还能提起房屋纠纷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4-29
      1、房屋产权所有证明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请民事诉讼,一旦判决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仲裁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