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13 02:01:51 306 人看过

一、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区别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

1.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否可撤销

合同明显不公平的,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显失公平的撤销期限是多久

显失公平的撤销期限是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n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n(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n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n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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