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能力的结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1:02:54 193 人看过

第一,事实辨别能力。是指承诺人对自己地位及利益的状况有概括的了解,这种了解限于对于事实的了解。例如对于财物的处理能力要求被害人对于财物处理之后的不再拥有这一状态有所了解,这种了解的程度应当达到一个常规的社会认知程度。这种认知程度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益处理之后的状态。也就是对行为的因果关系具有较为明确的认识,这种因果关系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事实上的后果有明确的认识。这种认识是对承诺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事实形态上的认识,而非价值上的认识。承诺人对于承诺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之间的联系必须认知。二是这种状态带来的负面效应与正面效应。三是承诺人对于正、负效应的权衡比较,能够较为清晰地做出取舍。对于仅仅涉及利益侵害,不涉及对处置权侵害的场合,利益所有者只需要对其所承载利益的存在状态做出判断即可,因此只需要具备自由意志决定权就足够了。

第二,法的判断能力。在部分单纯的自然犯罪(利益的人身依附性较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场合,仅仅具有事实判断能力即可成为承诺能力的全部要素,但是对于法定犯罪和人身依附性较小的自然犯罪而言,其行为的法律属性的认定本身就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判断要素。因此,在承诺能力中的对法律判断能力的要求是毋庸置疑的。就法的判断能力的要求,我们认为可以参照各类法律中的设置标准进行设计,原因在于不同法律中对于人的违法性判断都有着自己的不同标准。、除此之外,法的判断能力中还应当考察的一个要素就是罪质问题,也就是犯罪是否属于强制型。在刑法之中,犯罪对于被害者的意志要求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从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方向进行划分,具体一般可以分为强制型犯罪与非强制型犯罪。所谓强制型犯罪指的是在犯罪构成要件中,显性或者隐性的规定了犯罪对于被害者意志做出的要求,例如盗窃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等罪名,这类罪名的行为特征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而强制进行的。在传统的犯罪构成之中,行为模式的设定仅仅局限于犯罪人的主观状态,而忽视了被害人的主观状态。对于被害人而言,其主观上的意愿在某些对单纯个体利益侵害的场合下,对于犯罪的刑法效力能够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从刑法的价值来看,犯罪对于法益的侵害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法益这一客观事实的侵害,另一方面则是对法益的处分权利的侵害。而后者则是刑法规制的重点。法益本身就是一种权利,而最能体现这种权利价值的行为就是处分这种权利,在权利的拥有者合理处分的场合下并不存在任何的违法性,除非这种处分涉及到其法益的危险性。那么刑法规制的内容实际上应当是非法益主体的非合理处理方式,如果能够合理解决法益以及其所有者之间的关系,那么刑法规制的内容势必会出现缩小的局面。对于法益与其所有者之间关系的处理,处理者必须明白其之间的权属关系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后果问题,也就是必须具备规范决定能力。单纯的意志决定能力并不能对权属作出判断,因为权属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形之下,除了具备事实辨别能力还需要具备法的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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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问被害人承诺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5-09
      1、承诺者对被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利,对于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有被害人承诺侵犯自己的利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成立。如张三对李四承诺把王五的车毁损,若李四将王五的车毁损则构成犯罪。 2、被害人承诺事项具有一定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构成犯罪。 3、被害人有承诺能力。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因此幼儿、精神病患者承诺无效。 4、被害人的承诺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