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之区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1:31:09 93 人看过

如何认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是理论上至今争议未决的问题。目前,大致存在如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无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侵害了人身权利,便都是既遂。此观点将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作为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第二种观点认为,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无论是否侵害了人身权利,都应以是否抢到财物作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第三种观点则是分不同情况来确定既遂与未遂标准,即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属一般构成的抢劫罪和有加重情节的抢劫罪以是否抢到财物作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而对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的抢劫罪,则只要侵犯了人身权利,出现了加重结果,就视为既遂,而不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上述争议可以提升到抢劫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来作一番探讨。

一、同一罪名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区分标准的同一性

对犯罪既遂的解释,理论上以构成要件说为通说,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分则条文所描述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并充足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否则,犯罪属于其它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由于刑法分则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是确定的,这便造就了以构成要件是否充足这一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标准也是确定的,而这种确定性又意味着同一罪名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标准的同一性。具体到抢劫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分问题上来,在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和是否抢到财物之间,我们只能选择其一作为标准,而不应像上述第三种观点那样,在同一罪名之下,这种情况采用这种标准,那种情况采用那个标准。笔者认为,无论是抢劫罪一般构成犯,还是其加重构成犯,无论是其情节加重犯,还是其结果加重犯,都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归属抢劫罪这同一罪名。而在抢劫罪这同一罪名之下,要么是以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为标准来区分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要么是以是否抢到财物为标准来区分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二、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标准由其主要犯罪属性来说明

由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可知,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但同时应注意的是,抢劫罪归属财产犯罪,具有鲜明的财产犯罪属性,它所侵犯的两个客体之间绝不应是平行关系,而是有所侧重,即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利。抢劫犯罪可分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实施致人重伤、死亡等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只是作为劫取财物的手段,是为其财产目的服务的;劫取财物的目的行为才负载着行为人的根本追求,凸显着犯罪行为的本质,即财产侵犯性是抢劫罪的主要犯罪属性,刑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就是有力的说明。因此,在讨论抢劫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分包括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时候,只注重是否侵害人身权利而将是否抢到财物搁置一边不予考虑,则难免有舍本取末之嫌。

基于以上两点分析,结合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标准的构成要件说,笔者认为,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为同一标准。

三、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和加重结果的作用

理论上对抢劫罪的基本犯以是否抢到财物作为区分抢劫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的标准的争议并不是很大,争议大的是抢劫罪的加重犯有无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的区分以及区分的标准是什么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涉及对加重情节和加重结果的作用的认识。

笔者认为,只要是直接故意犯罪,无论是其基本犯,还是其加重构成犯,都存在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在此前提下,我们来看看加重情节和加重结果的作用如何。首先是加重情节的作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形中有七种属情节加重犯,即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物资的。抢劫罪的此七种情形的情节加重犯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标准应与其基本犯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标准保持同一性,即是否抢到财物,而不应受到加重情节的影响。因为加重情节只是在基本犯罪构成即基本犯之外对罪犯加重处罚的根据,如属一般构成的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果具备法定的加重情节,则会据此提高受刑幅度而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加重情节的作用在于成立情节加重犯本身,但情节加重犯的成立不等于情节加重犯的既遂,亦即加重情节不应影响犯罪形态认定。

再就是加重结果的作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就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结果加重犯似乎因其冠以结果名号,很多时候都被当然地认为其成立即其既遂,因为加重结果业已出现,岂有不遂之理?然而,加重结果是基本犯之外的结果,而正因为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之外的结果,刑法就要对该犯罪行为进行加重评价以加重刑罚。也就是说,加重结果只是刑法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用来提高量刑幅度,加重刑罚的根据。在这一点上,加重结果和加重情节的作用是相同的,即它们都导致刑罚的提升,但它们都与犯罪形态无必然联系。

由于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都是以基本犯为成立基础,故加重情节或加重结果只有与基本犯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相联系,才能对应出情节加重犯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或结果加重犯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具言之,基本犯的完成形态加上加重情节便构造出情节加重犯的完成形态,基本犯的未完成形态加上加重情节便构造出情节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基本犯的完成形态加上加重结果便构造出结果加重犯的完成形态,基本犯的未完成形态加上加重结果便构造出结果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抢劫罪的加重构成犯的犯罪形态也不例外。正如在强奸犯罪中,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致人重伤,但因被他人及时阻拦而强奸未遂,此时,成立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对行为加重处罚,但强奸罪的未遂状态并不因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而改变,也即此案中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仍处于未遂状态。因此,对抢劫罪来说,抢到财物附加加重情节便构成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的完成形态,未抢到财物附加加重情节便构成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抢到财物附加加重结果便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完成形态,未抢到财物附加加重结果便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

既然抢劫罪的加重构成犯因其基本犯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而获得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那么,抢劫罪的加重构成犯的未完成形态也存在着比照其完成形态适当从宽处罚的问题。因为与基本犯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一样,加重构成犯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也同样存在着法益侵害程度之别,进而引起刑罚轻重之别,即此问题涉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进而事关刑法的公平、正义。但是,现有的抢劫罪的理论和立法尚未充分注意到这一点。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马荣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1: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关文章
  • 结果犯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
    没有。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种类:1、预备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预备犯是指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的特殊形态。2、未遂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特殊形态。3、中止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特殊形态。中止犯既可能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存在于犯罪实施阶段。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23-04-15
    150人看过
  • 过失犯罪有没有完成形态?
    过失犯罪有完成形态。犯罪完成形态也就是犯罪既遂。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过失导致了犯罪结果发生才认定为构成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只有既遂状态,因此过失犯罪当然有完成形态。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发生危害结果和法律上的规定,而犯罪的停止形态中完成形态当然不具备法定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无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也就无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存在的意。未完成形态是相对于完成形态而言的,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存在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问题一、过失犯罪承担什么责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形式:(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
    2023-03-23
    412人看过
  •  未完成与已完成:犯罪行为的两种状态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产生的后果是否实现。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定义不同,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因此二者的量刑情形和标准也是不一样的,犯罪未遂的处罚结果是比较轻微的。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产生的后果是否实现。具体而言,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而且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因此二者的量刑情形和标准也是不一样的,犯罪未遂的处罚结果是比较轻微的。 犯 罪 未 遂 和 犯 罪 既 遂 的 量 刑 标 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是刑法中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其量刑标准也有所差异。犯罪未遂是指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而犯罪既遂则是指犯罪分
    2023-09-02
    465人看过
  • 刑法排除犯罪事由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排除犯罪的事由(行为虽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正当防卫的条件: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发生。3、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4、具有防卫意识。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坏。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4、具有避险意识。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在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中存在。犯意——为犯罪准备工作、创造条件——着手——————————得逞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实施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2023-04-22
    108人看过
  •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据此可知,认定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是“犯罪过程中”,犯罪过程结束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犯罪目的的,属于犯罪未遂。本案中,甲欲杀乙,掐住乙的脖子致“乙深度昏迷”(以为乙已经死亡)达“30分钟”,意表明犯罪过程已告一段落,因误以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而归于未遂,按未遂论。“30分钟”之后
    2023-05-04
    471人看过
  • 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中均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在犯罪行为中,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四种形态,其中前三者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中均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根据犯罪行为人在作案时心理状态的不同,可以把犯罪划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法》规定: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又可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两种。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又可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一、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一)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二)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三)
    2023-06-21
    244人看过
  • 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
    《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023-06-12
    185人看过
  • 犯罪形态之---犯罪未遂
    一.概念。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二.要件: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当行为人开始实行上述暴力、胁迫劫取财物之行为时,就认为已着手实行犯罪。再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是杀人罪,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故意杀人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时,就是已着手实行杀人罪。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张三在李四茶杯中投下毒药杀李四(已着手实行杀人),李四喝下有毒茶水后并未中毒死亡(没有既遂);再如王五越狱脱逃,未能逃脱该监狱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即被抓获。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别的标志。倘
    2023-04-22
    332人看过
  • 转化型抢劫犯的犯罪成立与犯罪形态应分别认定
    2007年12月7日下午,王某在网吧将正在上网的雷某的手机盗走,当即被雷某发现。雷某立即追赶并大喊“抓小偷”。王某在网吧门口被雷某拦下后,将手机扔给雷某就准备往外逃,雷某和闻讯赶来的网吧保安刘某不放王某离开,王某就掏出跳刀,对参与拦截他逃跑的网吧保安刘某进行威胁。后王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雷某手机价值1500元,达到盗窃罪定罪数额。■分歧本案中,王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威胁抓捕人员,已构成抢劫罪,这一点不存在异议。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所犯抢劫罪是否已经既遂,对此有以下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立法本意,转化型抢劫罪一经转化就既遂,根本不存在未遂形态。立法者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目的在于严厉惩罚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让其犯罪性质从处罚较轻的盗窃、抢夺、诈骗罪转化为处罚较重的抢劫罪。行为人一旦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
    2023-05-31
    403人看过
  • 教唆犯的犯罪形态之一未遂形态如何解读
    教唆犯未遂形态教唆犯的未遂问题,是关于共犯中教唆犯成立犯罪未遂的范围以及可罚性与处罚程度的问题。而刑法学家对该问题的争议颇多,甚至与未遂交所、陷害教唆相混淆。(一)大陆法系关于教唆未遂问题的观点在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中,教唆犯的未遂指的是教唆人的教唆行为已经实施,而被教唆人作为正反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对于教唆未遂的教唆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观点截然不同。1、共犯从属性—否认教唆未遂德国学者耶*克认为,共犯是以依赖于故意之正犯的存在而存在的,因为只有实施了正犯行为,是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不法构成要见才得以实现。德国刑法第26条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故意的违法行为时,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不具有可罚性。若要成立教唆犯,被教唆的行为必须实行终了或者至少要达到应受刑法处罚的未遂。日本学者**春夫教授认为:“所谓共犯从属性说,指共犯为了成立犯罪要正犯者至少着手实
    2023-06-03
    171人看过
  • 犯罪完成形态及其刑罚适用:包容共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3批指导案例62号的规定,对于数额犯中犯罪行为既遂与未遂并存且均构成犯罪的情况,在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时,先就未遂部分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确定未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比较,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如果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或者二者相同的,应当以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包括未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调节要素进而确定基准刑。如果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的,应当以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包括既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连同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一并作为量刑起点的调节要素进而确定基准刑。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
    2023-07-19
    299人看过
  • 抢劫时中止什么犯罪形态
    抢劫时中止的是犯罪中止形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抢劫时中止有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法:(1)预备中止。(2)实行未了中止。(3)实行终了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抢劫罪的犯罪形态主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三种主要形态。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023-04-14
    391人看过
  • 抢劫罪有没有未遂形态,抢劫未遂可以少判刑吗
    一、抢劫罪有没有未遂形态抢劫罪有未遂形态。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抢劫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抢劫得逞的犯罪形态。二、抢劫未遂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抢劫未遂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从《刑法》263条可以知道,入户阿抢劫起刑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需要法庭根据犯罪事实的具体情节进行认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2023-06-29
    366人看过
  • 未完成犯罪的情形
    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形: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2、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犯罪未遂属于量刑辩护情形吗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属于量刑辩护的情形,辩护人可以依据实际案情,进行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处罚等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
    2023-07-07
    101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必须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所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 更多>

    • 绑架罪的未完成形态怎么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6
      根据《刑法》规定,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在绑架罪的量刑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绑架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的人。14-16周岁的人,单纯地实施绑架行为的,不构成犯罪;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定
    • 犯罪未完成未遂形态包括既遂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19
      犯罪未完成形态不包括既遂。犯罪形态,即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两种,其中完成形态就是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 刑法未完成的犯罪形态有哪些?应该如何区分?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08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种类:r1、预备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预备犯是指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的特殊形态。r2、未遂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特殊形态。r3、中止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特殊形态。
    • 该结果犯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1-22
      没有。 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种类: 1、预备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预备犯是指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的特殊形态。 2、未遂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特殊形态。 3、中止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特殊形
    • 与犯罪相关的一个完成形态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8-20
      犯罪的完成形态是犯罪既遂。在犯罪完成的过程当中实际上是包括不同的状态的,比如说犯罪的完成状态,就是犯罪所期待的一些结果已经也成就了,就是属于犯罪既遂的状态,还有就是犯罪未完成的状态,包括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