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6:33:57 94 人看过

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在于,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作为国有土地征收后,对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迁和补偿。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被拆迁人)因城市建设项目的需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依法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同意了。根据我国法律,城市地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国有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拆迁属于城市房屋拆迁范畴,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迁范畴,适用《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可见,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是两种不同的拆迁活动,遵循不同的程序和规则。由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难以制定统一的标准,导致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同。在拆迁中,两种补偿安置标准的选择和适用往往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能否强制?

法院能否申请强制拆迁。根据《宁波市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定。裁定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裁定书。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裁定的义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裁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有几种安置方式?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安置方式有三种:生产调整安置、货币安置和搬迁安置。其中,安置方式只能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分地区适用。(1)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因建设项目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前提是批准征地。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征收。如果集体土地不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从根本上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基本规定。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法律禁止拆迁后在集体土地上征用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2)征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计划实施并下达拆迁通知单。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地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目的、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期限,特别是集体土地征用中被拆迁的房屋,应当在公告中明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同时,可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拆迁用地范围内的户籍登记,如入住、分户;房屋买卖、交换、装修、租赁、抵押;发放营业执照等。(3)拆迁主体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并按照程序进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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