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二审案件开庭的程序设置原则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刑事二审案件的特点,死刑二审案件开庭程序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审开庭程序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二审案件审判程序应参照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故死刑二审开庭程序就是在一审程序的基本框架之下在具体的诉讼阶段根据二审的特点进行删减、增添与变通后设立的。
二是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开庭审理的本质就是通过严格的程序来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行使,从而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死刑二审开庭程序设置的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三是全面审理、突出重点、适当简化、节约诉讼资源的原则。二审程序不是对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因而要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在全面审理的基础上,避免重复,程序上适当简化,以期节约诉讼资源。
二、死刑二审庭审的基本构架和特点
刑事二审庭审的基本构架应遵循第一审庭审的规定来办理,即首先由审判长查明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然后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庭审宣判。其中法庭调查又可分为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质证、认证等阶段,这些程序是法律对开庭审理案件程序的基本规定,一二审都应该遵守。
笔者认为,同一审庭审程序相比,二审庭审程序在设置上应有下列特点:
1.一审审判的基础是公诉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书,而二审审判的基础是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判决结果,因而一审庭审法庭调查开始由公诉方宣读起诉书,二审庭审由法庭向双方宣读一审刑事判决书。
2.一二审检察机关职责不同。一审参加庭审的检察员其主要职责是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向法庭控告被告方,并就控告的事实提供证据,参加辩论,故其身份是公诉人,而二审参加庭审检察人员的职责既有支持一审时下级检察院指控被法院采纳的判决内容,又有对一审刑事判决书作出评判,提出抗诉或纠正意见。
3.庭审的内容有差异。一审中控辩双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要向法庭全面举证,就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向法庭加以说明,并与辩方质证,还要就案件适用法律向法庭提出建议。而二审庭审则是采取全面审理与重点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控诉范围的限制。全面审查不仅是诉讼法的要求,亦是审判死刑案件的需要。实践中,常有被告人囿于文化水平、认知程度、环境及其他原因,未提出上诉,但确有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证据、情节存在,法院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发现。二审庭审中,全面审理设置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宣读一审刑事判决书并征询控辩双方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
(2)对没有争议的部分,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过审查,也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可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重点审理。
4.二审庭审的重点是检察机关抗诉或被告人上诉的意见,及法庭认为应重点审理的部分。这是死刑二审案件庭审设置中最重要的环节。在程序设置上,宣读完一审刑事判决书后,审判长应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让控辩双方分别陈述抗诉、上诉意见,查明双方争议的焦点。讯问被告人前,审判长就应向控辩双方提示庭审调查的重点。这个重点包括: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对双方虽没有争议但法庭认为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庭审调查、辩论应围绕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对双方没有争议合议庭认为可以确认的事实进行简化审理。对把法庭认为应重点审理的部分设置进去,体现了二审全面审查的精神。审判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定罪量刑情节均没有异议,但经法庭调查确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事实情节存在。
5.一二审在庭审举证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而出示证据、质证、认证又是法庭调查的主要部分。一审法庭调查的主要特点是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全面举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明对象的全面性,即证明对象包括所有案件事实,从被告人身份情况、破案经过、案件事实到定罪量刑所有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等都在需要证明之列。二是举证的全面性,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都应向法庭出示并进行质证、认证。所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鉴定人都应该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证言、鉴定理由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所有物证、书证、音像证据都应向法庭出示,并就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做出说明。而二审法庭调查最大特点是控辩双方围绕抗诉、上诉中双方争议事实及法庭认定应审理的部分进行,举证亦紧紧围绕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对经过一审质证、认证的事实、证据,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不再出示,证人、鉴定人亦不再出庭,而有异议的书证、物证在二审庭审中必须接受法庭调查,证人、鉴定人也应出庭作证。
6.庭审中法庭调查、辩论的顺序上存在差异。法庭在设置中,一审开庭审理案件,公诉人是庭审的发起者,遵循控方——被告人——辩方的顺序进行交叉询问、出示证据、辩论,二审抗诉或既抗诉又上诉的案件调查、辩论的顺序与一审相同,而上诉案件由于案件的发起者是被告人,因而调查、询问、辩论的顺序则一般由被告人——辩方——控方顺序进行。鉴于证明犯罪的责任是控方,笔者认为出示证据的责任仍然是出庭检察员的职责。
死刑二审案件庭审程序的设置是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中正在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应该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框架下、在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严格的进行,对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不得随意删减,但对法庭调查、辩论的内容可以结合死刑二审的特点,在确保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条件下进行简化或进行重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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