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预售注意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6 04:28:30 142 人看过

一、购房合同预售注意什么

签署房屋预售合同时,请务必注意以下几点要求:首先,合同本身必须是具备法律效力且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其次,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也即预售的商品房,必须处于建设之中但尚未完成竣工;再次,在正式签约之前,必须先获得银行方面的批准和同意;最后,在办理相关手续前,还应履行告知开发商的义务;此外,预购人还需与接手购买者一同签订转让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签退房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重点约定违约责任,看是否有关于退房的相关约定。

比如房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下,开发商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等内容。

若没有相关约定,可选择和开发商协商签订一个补充协议。

开发商印制的格式文本,多会偏重自己的利益,规避购房者的权利。

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类似状况如果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相关的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合同预售注意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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