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判断一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在我国民事领域,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就合法有效。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款中怎么写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1)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自然状况;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让地块的用途及规划要求;
(8)建设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10)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条件;
(11)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12)违约责任;
(13)纠纷的解决;
(14)合同的生效条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为目的。
3、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有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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