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行政诉讼协调机制的理论基础
民事诉讼的调解是解决非对抗性矛盾的一种方式,行政诉讼的性质亦属于非对抗性的矛盾,因此,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制度可供构建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借鉴。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在国际上也有成功的经验可供构建行政诉讼协调机制作参考。
(一)构建行政诉讼协调机制有外国或地区的行政调解制度可供借鉴。
1、借鉴澳大利亚行政案件调解制度。在澳大利亚,通过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十分普遍。只要法庭认为根据案件情况对行政决定适用调解是合适的,当事人各方均同意将案件提交调解,当事人各方对调解员的选任是一致同意的即可。如果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法庭可作出命令使这些协议生效。
2、借鉴法国行政争议调解方式。就行政诉讼的世界范围而言,法国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手段、方式、方法最具代表性。在法国公民可以利用下述各种途径解决行政争议:一是议会对政府活动的监督。二是仲裁制度。三是行政机关自己改变或撤销,或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四是调解专员法律救济制度。五是适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非工商业性质的合同争议、损害赔偿争议的调停制度。六是行政机关不违背公共秩序范围内的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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