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为: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在上述情形下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即可认定为工伤。
相关知识:
5类用工情况明确担责单位
1.双重劳动关系担责单位: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
2.劳务派遣担责单位:派遣单位
3.单位指派担责单位:指派单位
4.用工单位违法转包担责单位:用工单位
5.个人挂靠担责单位:被挂靠单位
“事实劳动”可认定为工伤
针对转包情况,要具体说明的是,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在上述非法转包和挂靠情形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该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同时,他特别指出,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怎么认定工伤是在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
“上下班途中”是关键,实践中有“时间论”和“路线论”两种观点。
即按上班时间时段和上班路线路段来划分和认定。
从时间角度出发,一般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
而最新的司法解释显然扩大了这个规定的外延。
司法解释界定的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非常人性化。
公众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有时候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应该属于合理时间。
法律认同的这些情况,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工伤事件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申请工伤的,然后去申请工伤鉴定,这个需要经过相关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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