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56:29 201 人看过

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识

应积极地使用各种新闻媒体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渗透到其相应的农业栏目中,切实加大对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国内法律法规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则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规则的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在宣传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对象阶层,应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使得植物新品种保护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其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应抓紧修订现行的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子的管理法规,进一步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增强社会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另外,植物品种权的保护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核心,能否切实有效地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目前应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那些侵权、假冒行为,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司法保护,这也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保护途径,任何拥有知识产权的公民法人和组织在其所拥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护。二是行政保护,品种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农林行政部门申诉,通过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职能进行保护,从而使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3.加强农业科研单位和种子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与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建设

要支持和鼓励农业科研机构、种子企业等自发组建各类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的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保护和管理植物新品种方面的集体运作功能,建立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形成专业性或地域性植物品种保护组织,自发开展相关农业技术领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策略研究,积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协助和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

完善现有的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和鉴定方法,在农业科技成果鉴定之前要求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交完整的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状态的检索报告,把成果是否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成果鉴定的前提条件,坚持先申请保护再组织鉴定,以此来提高科研、教学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4.大力发展品种权代理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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