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车主担责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0 19:39:39
121 人看过
一、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车主担责吗
在连环购车中,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由最后买受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二手车过户注意事项
以下的车是不予以过户的:
1、申请车主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重量、乘员人数的。
3、违章、肇事示处理结案的或公安要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4、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使用性质为自用的汽车,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在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后两年内,准予申办过户登记,但不准转籍)。
5、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新车入户不足三个月的(进口汽车初次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但法院判决的除外)。
7、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未满的。
8、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9、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连环购车未过户原车主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98人看过
-
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需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吗
33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486人看过
-
连环追尾交通事故第一辆车车主担责吗
215人看过
-
连环购车不过户原车主起诉谁
62人看过
-
连环购车没有过户出交通事故怎么办?
198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
词条
#法律综合知识
最新文章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原车主对事故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5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是实际车主。《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的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但是,连环
-
法院判决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05真的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可以以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作抗辩。【发文字号】[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发布日期】20011231【实施日期】20011231【时效性】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
机动车卖出未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24买卖未过户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
-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15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机动车变更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可见,机动车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过户手续是机动车交易的生效要件。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
-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承担主体是谁?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26各地的规定确实不同。最高人民法院以(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复函就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答复江苏省高级法院,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能不能从该车的运营利益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就最高法院的复函,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