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淮南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组织团队或集中散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进行短线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和为一日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建设、市容、交通、公安、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必须是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一日游活动。
第六条一日游车辆驾驶人员在营运时必须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并应当保证车况性能良好、车容整洁,主动配合随车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全程服务。
第七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必须配备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规范化服务。
一日游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并按有关规定佩戴导游证件。
第八条旅行社经营一日游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价格和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九条旅行社应将一日游的线路、参观景点及时间安排报市、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与团队旅游者或散客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旅游意外保险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十二条旅行社招徕、接待一日游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档案,保存有关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一日游业务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十三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线路内容;
(二)实行明码标价;
(三)使用合法、有效、统一的票据;
(四)公开旅游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投诉电话。
(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代理经营收客业务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徕旅游者;
(二)为排挤其他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争;
(三)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减少参观景点;
(四)途中售票载运乘客或以经营一日游的名义开行客运班车;
(五)擅自加价、提价;
(六)欺骗、胁迫旅游者参观、就餐、购物或进行其他消费;
(七)不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经营者;
(八)不按规定时间、地点等候旅游者或强行拉客。
(九)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旅游者在一日游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持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或旅行社出具的有效票据,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旅行社在宾馆、饭店、商店等场所设立一日游售票点的,要在设立后七日内将设置地点报市、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售票点设置统一规格、式样的标志。
第十七条一日游售票点要公开与一日游活动相关的详细、准确的介绍资料。介绍资料应包括旅行社名称、联系电话、线路简介及价格、往返时间、游览时间、投诉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市、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经营一日游活动的旅行社和为一日游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使用旅游定点车辆和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经营一日游活动的旅行社屡次出现违规行为或多次受到旅游者投诉,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八)、(九)项规定,在对其进行业务年检时,暂缓通过或不予通过年检,工商部门同时不予通过年检。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一条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经营旅游业务和一日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和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同配合其他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在一日游经营活动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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