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付费式消费的管理规划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只有一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卡(券),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则构成欺诈行为,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卡(券)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买卡(券)费用一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承诺赔偿的金额高于一倍的,从其承诺。”然而,这仅有的一条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操作性差,只能起到事后救济的作用,不具有事前预防的功能。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支付宝”这类开放式的预付费式消费模式实施监管。但这一规定并未将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商户发行的单项消费卡纳入管理。这使得消费者维权变得困难重重。
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对预付费式消费进行了规制。如2008年10月27日,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卡)管理的通知》;上海市推出的《上海市美容美发预付费消费卡发售企业自律公约》及《售卡保证金交纳、使用、管理细则》等。这些规定对预付费式消费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由于适用范围和领域单一,并且缺乏强制性,很难起到作用。
规范预付费式消费的对策
对于预付费式消费而言,最大问题不是预付费式消费的存废问题,而是如何保证消费者资金的安全性,以及如何维护预付费式消费合同的公平性。现有法律过于强调对消费者事后救济,只能解决少数争议较大的问题,却无法有效、全面规范预付费式消费活动。
(一)建立征信制度
预付费式消费以消费者对商家授信为基础,那么凡是开展这一业务的商家,商业信用就十分重要。换言之,只有具备较高商业信用的商家,才有资格开展这种业务。日常消费活动中,由于缺乏规范,对商家信用的把握,仅能凭消费者建立在消费经验基础上的判断,而这是根本不够的,更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判断依据。北京市昌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预付费式消费的监管,采取了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制度、建立辖区预付费式消费经营主体风险评估机制等措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值得推广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二)建立第三方监管制度
第三方监管是指经营者在商业银行设立资金托管专户,由第三方负责监管,专户资金只用于消费款项的结算以及经营者无法履约时的偿还。具体做法是,消费者从经营者处购卡之后,经营者将售卡资金存入托管银行的指定托管账户。第三方机构确认资金到账之后,发出激活指令,售出的购物卡方可使用。持卡人消费时,刷卡数据实时传送到银行,相应款项在次日即划入商家的账户。这样就可避免经营者任意提取预付款,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随时退卡,取回他们自己的资金。
(三)建立保证金担保制度
为了减少消费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日本还专门设立了保证金担保制度。保证金担保是指经营预付费式消费的企业应当由监管部门依照经营性质、种类、行业和规模的不同,确定经营者应缴纳保证金的最低数额,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者一次性收取保证金,以后可根据情况追加。对收取的保证金由监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储,监管部门可从存款利息中提取最低限度的管理费,一旦发生企业破产、关闭、解散等情况,可用保证金和利息对持卡人先行偿付,保证金不足的,以托管资金偿付。因此我国可考虑采用信托模式,即将预付费式消费的销售收入归入信托财产,并将部分资金交给商业银行掌管,适当限制企业对预收款项的处分行为,避免企业滥用销售收入。
另一方面,消费者要树立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消费者在办理预付费式消费时,要选择规模较大、口碑较好、经营状况不错的商家;要和商家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特别要注意其中是否存在限制性规定和格式条款;尽量避免一次性投入金钱过多,预付费式消费时间过长;注意保留合同、发票等证据,出现纠纷时要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发现商家突然停业、转让时要及时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采取措施挽回损失;要提高警惕性,关注商家近期的经营状况,发现商家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要及时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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