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三)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即够追诉标准。一般情况下,当工程建完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双方就进入工程结算阶段。如双方对结算原则约定明确,按照合同约定的自行审价或委托审价程序进行审价即可,若对审价结果没有争议,那么该审价结果就成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如双方对结算原则约定不明,或者虽约定明确但对发包人自行审价或委托审价的结果不满意的,这时争议就产生了。双方经协商对争议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可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审价资质的审价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结合目前的司法现状,司法鉴定程序总体来说还存在很多问题,鉴定确实需要大量的时间,这是由工程项目本身的特性决定的。但是实务中仍有不少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承发包双方权益在鉴定程序中受到不正当的损害,比如审价单位“以鉴代审”、审价单位恶意拖延审限等现象仍很严重。同时,不少施工企业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对发包人的审价结果不满意,起诉到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以此来换取公道。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1)资产评估师;(2)注册会计师;(3)审计师;(4)其他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需要注意的是,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需要结合相关的认定标准来确定的,比如说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情节严重、主体是特殊主体以及行为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此时只有满足了法定的条件的,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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