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和不履行担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9:34:16 350 人看过

简况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丙向甲出具保函,保函规定,乙方不履行货款支付义务时,丙应承担担保责任。合同期满后,B未能按期付款,a以B、C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我们代表C出庭参加诉讼。在仔细审查了其担保合同后,我们得出结论:C不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应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即只有在B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C才能承担货款的责任。在连带担保的情况下,甲可以向乙、丙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也可以同时向乙、丙双方主张全部债权,而不受清偿顺序的限制。最后,法院接受了我们的意见。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字的区别:“乙方不履行付款义务的,由C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乙方不履行付款义务的,由C承担保证责任。”C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担保方式为:(一)一般担保;(二)连带责任担保。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仍不能履行债务。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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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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