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条件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如当事人对于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质疑,且认为其中存在错误的,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然而,欲成功进行此类申请,需遵照如下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拥有新的证据,这些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
其次,原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基本事实若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亦可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
再次,如果原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同样可以成为申请再审的理由;
此外,若原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也可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
另外,若对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而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人民法院却未能进行调查收集的情况下,也可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
最后,若原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实存在错误,也可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
同时,若审判组织的组成存在违法现象,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并未回避,以及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由于不能归咎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能参加诉讼等情形,均可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
此外,若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况,或者未经传票传唤,即作出缺席判决的情况,以及原判决或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以及据以作出原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况,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情况,均可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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