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屋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1。以被征收房屋价值总额的一定比例为例,《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非住宅房屋拆迁造成停业的,补偿金不得超过拆迁补偿金的8%;非经营性住房,补偿金不得超过拆迁补偿金的5%。根据上海市规定,补偿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00-400元/m2计算,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根据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因合法经营房屋拆迁导致停产、停业的,可根据纳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税后三个月利润补偿;利润标准不能提供的,给予三个月利润补偿但补偿金按上一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或同类住房三个月的市场租金计算。(1)非住宅房屋损失补偿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损失补偿=(生产经营用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职工收入)(1)生产经营用非住宅房屋月租金生产经营是指房屋暂停生产经营期间,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月平均市场租金。
②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利用被征收房屋每月可获得的平均税后净利润。每月净利润根据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不能按照利润表确定的,按照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生产经营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计算。
③修正系数的基数为1,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超过20%。
④职工月生活补贴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基本生活补贴。职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征收决定书》下发前上月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雇员人数按《征收决定书》下发前12个月生产经营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数计算。生产经营者凭房屋征收决定书的有关证明,向区县社会保险经济(代理)机构出具参保人数证明。(二)居民住宅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每平方米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800元至3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在确定税基后,根据经营年限确定相应的补偿倍数。
6。停产停业损失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赔偿。
7。根据实际补偿情况,协商确定被拆迁人提供的停产停业损失金额,并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期限为停产停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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