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执行救济程序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34:57 315 人看过

代执行又称代履行。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能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义务人支付。例如,拆除违章建筑时,人民法院可先请人代为拆除,再由义务人支付费用。

(一)代执行是否具有可诉性。

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关键看其是不是一个具体的独立的行为和是否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具体行为具有可诉性,就代执行而言,它只是先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制实现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后续行为,⑤纯属为了实现义务的内容,并没有添加新的义务,只是由履行义务转化为要求义务人支付相应费用,具有一定的从属性。所以,代执行的后续性、从属性和敦促义务履行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具有可诉性。至于在代执行过程中,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与第三人侵犯义务人合法权益,给义务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当然具有可诉性。

(二)代执行过程中能否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性的救济制度和行政监督制度,能否适用于代执行中?本人认为是可以的。行政复议很大程度上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体制,代执行虽然不具有独立性,其本身也没有为相对人增设义务,但它毕竟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作为是分不开的,代执行过程中提出行政复议,只是就其本身尤其是程序方面,因此,将其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代执行过程中,能否对代执行所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本人认为,从设定义务到代执行开始都会留一定的自动履行的期限,义务人如在该期间不对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则视为放弃申请复议,代执行开始后,也不能对其申请复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22: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两点思考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行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强制行政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具体执行方法。对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涉及的执行内容,常见的是行政赔偿和返还财物。其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只能是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赔偿调解书。一、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如何强制划拨行政机关的存款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采取的划拨,是人民法院在行政机关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通知金融机构对行政机关存款强制拨付给行政相对人的一种直接执行措施。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采取强制划拨措施,只适用两种内容: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归还的罚没款,二是行政机关应给付的赔偿金。人民
    2023-04-25
    92人看过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后期法律救济
    一、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设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并以此作为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并不是说只要履行了法定的执行程序、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就可以终结结案,必须对此作出严格的条件限制,防止滥用。笔者认为,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②有证据材料证明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生产生活情况。即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③有证据材料证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经济收入只能维持正常的生活生产需要,没有剩余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的。即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④必须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的,且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
    2023-02-19
    305人看过
  • 行政程序违法的复议救济
    [内容提要]行政程序违法从行政复议救济角度,可分为侵害实体权益和非侵害权益的程序违法、一并实体违法与纯粹程序违法、轻微程序违法与严重程序违法。对行政程序违法的复议救济,根据侵害实体权益和非侵害实体权益程序违法的各种具体情形,分析决定适用撤销、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和变更。同时,在法定救济方式之外,进一步分析了追认、转换和补正的救济方式。[关键词]违法行为行政程序行政复议救济《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对程序违法的救济有两项规定,一是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二是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变更或确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
    2023-04-24
    317人看过
  • 代位执行程序的适用
    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尽管《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措施上只规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两项,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措施,所以要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区分开来。二、要做到全面准确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须严格区分一些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问题。第一,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与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区别。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这种第三人属法律上的诉讼参与人。而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本不是诉讼参与人,只是由于他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这种第三人从诉讼过程中看属于案外人。第二,代位执行与持有财物或票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
    2023-02-09
    214人看过
  • 代位执行程序的适用法院执行
    一、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尽管《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措施上只规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两项,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措施,所以要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区分开来。二、要做到全面准确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在掌握其自身条件和程序的同时,还须严格区分一些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问题。第一,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与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的区别。诉讼过程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这种第三人属法律上的诉讼参与人。而执行过程中的第三人本不是诉讼参与人,只是由于他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这种第三人从诉讼过程中看属于案外人。第二,代位执行与持有财物或票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
    2023-03-17
    440人看过
  • 对刑事简易程序的思考是什么
    程序表解决了什么是程序以及如何规定程序的问题。就程序本身而言,它是首要和基本的。程序形式的比较和分析对于理解和实践程序的意义不必重复。然而,程序形式所解决的问题毕竟是正式和初步的,而不是程序的全部内容。可以说,这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思考。对程序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往往不能仅仅从程序的形式上取得好的效果。最明显的例子是:为什么意大利简易程序的应用会导致量刑刑罚减少三分之一?为什么被告申请不仅是为了快速审判和减轻诉讼负担,而且是为了获得不适合犯罪和刑罚的减刑?为什么美国大法官在审理轻罪时强调被告无罪认罪、认罪或不认罪之间的区别?为什么美国和意大利的简易程序也应当事人的请求设立辩诉交易程序和刑事程序?等待仅仅通过对程序形式的比较和分析来回答这些问题是不够的,还需要把握我国整个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程序原则和制度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建立和发展的理论命题是以程序正义为基础的,这是程序法学界的
    2023-05-07
    76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对执行程序中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思考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利息是指因为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而应该给付给债权人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
    • 2022年对执行程序中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思考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利息是指因为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而应该给付给债权人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
    • 对执行程序中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思考与感想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利息是指因为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而应该给付给债权人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
    • 执行程序中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思考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利息是指因为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而应该给付给债权人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
    • 强制执行执行救济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1-01
      执行错误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执行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内设国家赔偿办公室,是国家赔偿的内部业务承办机构,并对外以人民法院名义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节选: 依照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