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鉴定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2 17:20:19 133 人看过

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3.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4.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一、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二、共同犯罪、立功的认定与减轻处罚的适用是什么

已经自首的共同犯罪人如实供述同案犯的户籍地址、常住居所,或者与其共同犯罪行为有关的电话号码、联络暗号等,且为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所利用的,一般可以作为其如实交代共同犯罪事实来看待,不宜另行认定具有立功表现。

如果其所提供的是司法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的藏匿地址、电话号码等线索,且带领司法人员抓获了同案犯、或者积极实施诱捕等协助行为抓获了同案犯的,可以在认定自首的同时,一并认定具有立功表现,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供述同种罪行的是否成立余罪自首

供述同种罪行也应成立余罪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其他罪行”是相对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而言。放宽自首条件,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及时、主动、全面交代余罪,节约诉讼资源特别是侦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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