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借名买房产生纠纷房屋增值部分怎么分
原告杨*诉称,2004年原告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市昌平**小1号楼2号的经济适用房,双方约定原告支付给被告补偿,房屋所有费用原告支付,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待五年后过户给原告。购房时被告将所需证件交给原告,房屋费用由原告支付并由原告居住。后被告拒绝过户给原告,因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被告所有。现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购房款及已支付的各项费用39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增值款11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辩称,被告只返还购房款,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对于增值利益部分不认可。该房屋购买时为经济适用房,上述原告认定的房屋增值价值为商品房的计算方法。增值款因贷款合同采用的等额本息法,被告已支付平均月利息1100元,剩余贷款期120个月,未还利息为140000元。款项的给付应考虑上述因素。
法院判决:借名买房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增值部分
经审理查明,该房屋2005年8月17日,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04年12月19日,原告借用被告名字购买了该房屋。2004年12月25日,被告接被告名义与银行签订按揭合同,后来,被告变更了该房屋的贷款扣款账号。原告购买该房屋缴纳了证照费、契税、印花税,产权代办费,国有土地使用费,抵押代理费,律师费,公共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入网费,网通装移手续费、综合工料费,住房险,装修管理服务费。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原告使用。双方认可房屋现值为260万元。
律师说法:借名买房除具备相关资格外合同无效
经济适用房是根据政府相关优惠,具有保障性的政策性房屋。对于该类房屋的交易购买具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具有相关资格才能购买。本案中,原告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借用了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双方之间为合同关系。购房时,原告所使用的被告相关证件均是被告资源提供给原告的,被告称原告冒用被告名义购买该房屋,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但该合同违反我国关于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返还各自因合同获得的利益。对于原告所称装修费,其不申请鉴定现值,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原告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被告拒绝履行义务,因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房屋增值部分应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由被告给付给原告房屋增值补偿费。
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力吗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只要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据约定履行。
但是,如果双方通过协议方式,使得没有资格的购房人购买了限制购买的房屋或政策性保障住房,势必会侵害到其他广大符合购房资格购房人的权益,由此带来的后果也极有可能是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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