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员工在劳动诉讼中败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23:17 391 人看过

原因1:缺乏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曲女士与一家材料厂签订了无限期合同。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曲女士因病无法工作。工厂在此期间没有支付曲女士的工资。该公司表示,在曲女士42岁时为她办理了提前退休事宜。然而,曲女士没有书面证据,工厂也不承认。2001年7月20日,工厂通知瞿女士出售报纸,但瞿女士声称生病,直到11月14日才离开。在此期间,瞿女士没有向工厂提交病假证明,理由是工厂不接受假条,但工厂不承认,曲女士也没有提供证据。2002年1月,曲女士与工厂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曲女士以工厂在2000年8月至2001年3月期间没有支付生活费为由,向区仲裁庭起诉工厂。仲裁庭在听证会后裁定,根据《劳动法》第82条,在工人和雇主之间发生争议后,他应在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上诉。虽然工厂从2000年9月到2001年2月没有支付曲女士的生活费,曲女士在此期间要求工厂补发生活费的请求已超过上诉时限,因为曲女士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就此问题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上诉

原因2:报告错误地点

如今,企业用工机制灵活,经营模式多样化。员工工作选择的方向和单位也不限于一种模式。然而,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争议,这也使员工感到困惑。谢先生就是这样一位退休员工。谢先生是**公司的退休员工。在过去的一年里,**公司没有给他支付退休工资。当时,他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庭起诉**公司。然而,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庭驳回了谢先生的请求。**公司原工商注册地在西城区,营业地在西城区。根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地及其主要营业地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由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庭无管辖权。谢先生报错了地方

原因三:劳动关系与

混淆近年来,许多企业下岗分流员工。档案关系、劳动关系、工资关系等其他关系以及“三险”仍保留在原企业。但是,一些外派人员在其他单位受到不公平待遇。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与其他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将其他单位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庭。结果,这些员工败诉。事实上,整个员工都不知道自己与其他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杨是北京一家刺绣厂的工人。2001年,杨与工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务输出协议。根据协议,杨于2001年8月向一家报纸申请从事广告业务,并与一家报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雇佣合同。然而,杨致远努力为这家报纸做广告,但他没有得到应得的报酬。她跑出去拉广告时也被车撞了。她再也不能为报纸拉广告了。当时,报纸没有给她工资,没有支付广告佣金,也没有报销医疗费用。她拒绝接受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庭报告了该报

仲裁庭认为,杨是一家刺绣厂的员工,他自己的劳务输出后与该报建立的工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在此期间,杨与该报之间的纠纷也属于劳动纠纷,不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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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6日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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