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动产为抵押财产的抵押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14:13:06 380 人看过

以动产为抵押财产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一、销售不破租赁的有哪些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主要具有以下例外情形:

1.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排除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民事领域尊重意思自治,约定优先;

2.抵押权设立在先时,抵押权实现后,受让人不受租赁合同的约束,即先抵后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合同关系,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二、什么是流押条款,效力如何

流押条款,指债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是禁止使用流押条款的,抵押权人不能要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前,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

当事人之间订有流押条款的,债权人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需要满足抵押权设立的前提条件,即不动产抵押权经登记设立;动产抵押权经抵押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无效抵押合同如何处理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正常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同时的情况。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记,债务人将抵押物又抵押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归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如果抵押合同无效,而抵押权又设立了,那么又牵扯到登记部门的违规,如果登记部门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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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6日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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