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应具备的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8 01:07:20 94 人看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n(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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