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统筹、管理、发放工作,是落实优抚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国防建设、实现我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四连冠的重要措施。市区区划调整后,广陵区、郊区、邗江区及开发区部分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属)的管辖区随着区划调整而有所变动,统筹和发放工作有了新的变化。为切实落实好优抚政策,规范优待金筹集发放工作,保证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及时发放,根据扬州市委《关于市区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意见》(扬发[2002]3号)、《扬州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扬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关于贯彻的通知》(扬政民[2001]65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筹集、管理、发放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待金的筹集部门及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征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优待金,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市区及部、省驻扬企业和私营企业(含三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的优待金。广陵、郊区、开发区财政局分别负责征收本级及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优待金。广陵、郊区民政局和开发区农工处分别负责征收部、省属和外省驻本地事业单位的优待金。由于扬州大学所属各院校较为分散,为便于筹集,暂由广陵区民政局统一代筹。对应由广陵、郊区、开发区当年筹集而未筹足的部分,分别由三个区的财政补足。
二、优待金的筹集标准和管理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2001年第三十二期的专题会议纪要精神,2002年市、区机关、事业单位(部省和外省市驻扬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干部职工每人年缴纳20元,市、区及部、省驻扬企业和私营企业、合资企业(中方人员)每人年缴纳13元,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每人年缴纳6.5元。筹集的优待金须在6月底前统一解缴到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广陵区、郊区、开发区筹集不足的,由各区财政垫资上缴。
三、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程序。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统一筹集,分别发放。首先在各区完成筹集任务的基础上,由广陵区、郊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核定好所需发放优待金总额,然后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报告(报告附退伍义务兵人员名单、服役年限、超期服役证明复印件、立功受奖次数、所需发放金额),经市民政局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拨款至市民政局交由各区民政部门发放。
四、原属广陵区的2001年度退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方法和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原则上应每年兑现一次,但原在广陵区入伍义务兵的家属优待金,因筹集问题,实际形成义务兵退役后再行发放的状况,对原属广陵区的2001年度退伍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与安置工作相一致,由广陵区、郊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对各自接收的义务兵分别发放。资金在广陵区、郊区、开发区完成今年筹集任务的基础上,由市财政专户支出。发放标准统一为: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1100元,第三年1200元,第四年1300元,五年以上的每年仍按1300元发给。对每次立功受奖人员补发奖励的标准:荣立一等功的奖1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500元,荣立三等功的奖200元,荣获优秀士兵称号的奖50元。
五、对2000年度和2001年度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意见。
2000年度和2001年度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是否逐年发放,将根据今年优待金的收缴和支出情况,再行决定。对解决这个问题的目标是逐步过渡到每年兑现一次。
六、邗江区的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收缴、发放,可参照《扬州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七、市区范围内农村户口义务兵的家属优待金,其筹集、管理、发放仍按原定的渠道、程序和标准由现辖乡镇负责。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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