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日期】2005-11-29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第1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分别提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区域电监局或者城市电监办。
下列企业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1、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省、自治区电网公司。
2、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新力能源开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其他核电企业,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所属水电站。
3、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含控股、管理,下同)供电企业,内蒙古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
其他从事发电和供电业务的企业向所在省份城市电监办提出申请,所在省份尚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提出申请。
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及其所属供电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二、申请受理开始时间:2005年12月1日。
三、相关事宜,请访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网站www.serc.gov.cn或向申请材料受理单位咨询,相关单位联系方式如下:
受理单位
地址
邮编
咨询电话
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15号100045
010-68058795转8320
华北电监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16号100032
010-51968580
东北电监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8号110006
024-23148944
华东电监局
上海市宁波路1号16楼200002
021-63372892
南方电监局
广东省广州市解放北路603号广东迎宾馆六榕楼510180
020-85125221
华中电监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78号东湖山庄北门一号430077
027-86765906转131
西北电监局
陕西省西安市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19层710075
029-87408035
杭州电监办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C座8楼310007
0571-87263925
成都电监办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47号华能大厦15层610041
028-85254672
昆明电监办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5号世博大厦24楼650011
0871-3195591
贵阳电监办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滨河路17号21层550002
0851-5593191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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