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征收方正确履职,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相关法律规定了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必须遵守以下三条规则:
一、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该条例明确说明了征收补偿应足额到位后,才能开始实施搬迁拆除的措施。
然而在征收实践中,大多数征收拆迁地区,基本上都是和被征收人签完补偿协议,征收方马上就开始腾空、拆除措施,而不管被征收人房屋被腾空或拆除后,被征收人眼下该如何过渡,去哪里住,有没有住房保障等问题。这一来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利益,二来是明显的知法犯法。
2022年法治越加完备,在明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在征收方给了足额补偿的前提下,才开始实施搬迁的行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好自己的补偿利益。
二、必须是为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由此可知,要实施征收活动,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目前,国家或地方要征收土地或拆迁房屋,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比如:修建铁路、建设学校等非盈利性建设。而不能基于纯商业开发而肆意侵占公民的土地或房屋。但在现实中,有很多地方以旧城改造之名,侵占土地,而后卖给开发上修建商品房,大大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三、禁止非法、暴力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里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因此,对于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强拆、偷拆、误拆等非法暴力拆迁行为,被征收人可据此提起相关的法律诉讼救济。相关法律对此的规定是: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n(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n(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n(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n(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n(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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