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6:42:53 286 人看过

【发布日期】2002-5-29【实施日期】2002-5-29【发布单位】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建房字[2002]18号

各有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规划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秩序,强化企业依法经营、严格管理的自律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开发企业资信评价体系的建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包括专营企业、单项企业),如存在本办法所列举的违法违规、扰乱开发经营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经查实都将被记录。

第三条青岛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对在全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进行整理、归类和信息发布。

建设系统内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向市开发办提出本暂行办法所列的不良行为。建设系统外管理部门可以按一定程序要求开发办将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列入记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录采取公示制度。市开发办通过媒介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分为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良行为记录两部分。

第六条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不合法的不良行为

1、无营业执照开发经营;

2、被有关部门认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经营资格登记;

3、被工商部门认定虚假出资;

4、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

5、无开发资质证书开发经营;

6、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开发经营业务;

7、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8、开发企业资质年检被确定为限期整改、暂缓办理资质手续;

9、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理手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年检。

(二)开发阶段的不良经营行为

1、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擅自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

3、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

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5、未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进行开发经营;

6、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

7、未按规划部门核准和施工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项目性质;

8、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9、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注册、施工许可等手续提前开工建设;

10、在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施工单位危险施工、降质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甚至发生伤亡事故;

11、因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或疏于管理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工程质量或被认定未有效履行合同及有关规定引发居民集体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2、经认定由管理不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3、工程项目未组织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或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使用建筑工程;

14、经认定未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

(三)销售阶段的不良经营行为

1、未按规定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商品房;

2、不符合商品房预(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3、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4、房屋销售中存在“缺斤短两”、一房多售、故意隐瞒应当公示的规划内容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及时改正;

5、不具备销售条件发布房地产广告,或发布虚假、夸大内容的广告;

6、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或未按承诺进行保修。

(四)其它不良行为

1、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公共资金;

2、在物业管理移交时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等设施;

3、未办理《物业投入使用许可证》将物业投入使用;

4、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5、未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年检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等;

6、被司法部门确认有重大违法和刑事经济犯罪行为;

7、经认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勘察设计费、工程施工款和职工工资;

8、被税务部门认定有重大偷、逃、抗税行为;

9、本企业因不良行为被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公开曝光、通报批评、依法查处。

第七条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良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1、被工商部门认定抽逃注册资本(金);

2、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

3、曾经被有关部门认定对原企业因经营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公告破产的,及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侵害企业行为负个人责任;

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5、其他经确认需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的行为。

第八条建设系统的规划、设计、土地、房管、建管、物业管理、住宅产业化等部门要指定专门处室(部门)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不良行为记录各项工作。主要负责定期提供应由本行业、本部门确认的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良经营行为。报送以下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提报表》(加盖公章);

2、有关证明违法违规事实成立的材料(复印件);

3、其他应予说明的事宜。

第九条各建设系统外管理部门,包括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单位可以按第八条有关要求,向市开发办要求将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良经营行为列入记录。市开发办应在7日内将列入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抄送其他部门,实现信息互换与共享。

第十条各相关单位依据职责要求撤消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应在不良行为被记录之日起180日内,向市开发办提出正式书面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该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将按被记录时确定的记录时限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开发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于2002年8月1日实施。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提报表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提报表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名称经确定的不良行为事

实依

据提报单位相关处室联系人联系电话提报单位意见(是否列入不良记录、记录时限(盖章)

备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03: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5-30【实施日期】2003-5-30【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发改价格[2003]4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厅(局):为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规范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附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三年五月三十日附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第一
    2023-06-10
    245人看过
  • 关于印发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昌州政办发039号关于印发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保障生鲜牛奶质量,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鲜牛奶,是指未经加工的生鲜牛乳,也称原料奶。生鲜牛奶的生产和经营,是指饲养奶牛、生鲜牛奶挤取和生鲜牛奶的收购和销售。第三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牛奶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州畜牧局是自治州奶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奶业办公室具体负责生鲜牛奶生产
    2023-06-07
    316人看过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如下:1、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法律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
    2023-08-11
    242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深化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调整行业劳动力结构,加强建筑劳务队伍社会化管理与建设,提高建筑劳务队伍素质,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调整行业劳动力结构,加强建筑劳务队伍的社会化管理与建设,提高建筑劳务队伍素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输出方、输入方的共同管理。通过实行基地化管理,对施工企业使用的乡镇建筑队伍实行统一组织、统一选派,逐步建立起定点定向、专业配套、双向选择、长期合作的新型劳务关系,形成企业与基地互为依托、相互选择、协调发展的建筑劳务管理机制,以发挥建筑劳务基地在提高各类建筑劳务方面的主渠道作用。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建筑劳务基地化工作。第四条建筑劳务基地一般建在派出乡镇建筑队伍较多的县(
    2023-06-10
    20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使用电梯的场所越来越多,对电梯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但是目前电梯管理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暴露出来不少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为了切实加强电梯行业的管理,提高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国家经贸委为此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在总结《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并参照国际上许多国家对电梯管理的经验,制定了《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为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切实提高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加强使用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一、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行电梯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二、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电梯
    2023-06-10
    306人看过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经办管理系统的全体职工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把握《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集中开展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服务工作的意识。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有针对性宣传《规程》的主要内容和服务环节,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强化其对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
    2023-04-23
    365人看过
  • 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十项规定》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十项规定》印发给你们,希切实贯彻执行。二00四年三月九日关于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十项规定为规范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市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盐城市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凡在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开发资质,持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具备开发资质的土地中标人须依法成立(联合)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方可对中标地块进行开发。外地开发企业须到资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对无证无照、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或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从政府土地市场依法取得,土地取得后不得擅自转让或隐性转让土地使用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
    2023-06-10
    129人看过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城镇土地资产管理,严格开发项目土地审批手续,依法查处利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土地、擅自变更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配套方案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搞好开发企业结构调整,增加企业实力。针对目前我市开发企业规模小、实力弱的问题,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走房地产开发集团化经营的路子;通过外引内联,强强联合,壮大企业实力,扶持守信用、重质量、善管理的优秀企业。开辟新城区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三、严格单位集资建房的立项和价格审定。单位集资建房严格按国家发改委《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023-06-10
    173人看过
  • 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人计发[1990]20号为了贯彻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切实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诉我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切实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资金。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落实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
    2023-06-09
    448人看过
  •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保证海关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处理在外勤工作中与工作对象的关系,进一步加强海关廉政建设,经国务院领导批准,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实行“九不准”的外勤工作纪律,并制定印发了《关于海关外勤工作纪律的规定》。为保证海关外勤工作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总署决定对海关外勤实行费用自理制度,并制定了《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总署财务装备司反映。附件: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廉政建设,正确处理与工作对象的关系,保证《关于海关外勤工作纪律的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参照《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审计外勤经费管理试行办法》,本着方便、有效、节约开支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关外勤”系指海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责,到企业执行工作任务。第三条海关实行外勤经费完全自理制度,其经费开支标准为:到异地执行
    2023-04-22
    328人看过
  • 关于印发《苏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苏发[2004]3号)的精神,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外来人员的就业环境,做好流动就业的管理服务工作,现将《苏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苏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苏发[2004]3号)的精神,进一步改善外来人员的就业环境,完善城乡统筹就业的制度,做好流动就业的管理服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有序发展,特制定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如下:(一)我市用人单位录用外来人员后,必须按《江苏省劳动合
    2023-06-10
    330人看过
  • 通知:上海市印发《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五年七月七日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房屋拆迁项目的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实行房屋拆迁基地项目经理负责制,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项目经理概念)本暂行办法中所称的房屋拆迁项目经理是指由房屋拆迁公司任命,在本市房屋拆迁中进行基地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第三条(业务培训)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对考核合格的发给《上海市房地资源行业岗位水平证书(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简称水平证书)。参加项目经理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风正派、无不良行为的记录;二、取得拆迁人员岗位证书二年以上的;三、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四、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第四条(项目经理上岗)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应任命已取得《水平证书》的人员为房屋拆迁的项目经理,并将
    2023-07-02
    496人看过
  • 农业用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保护和利用待开发农业土地资源,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用地开发,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综合性开发,包括尚未被利用或利用得不充分、不合理的农业土地资源开发和对现已利用的农业土地资源多层次的结构调整及深度开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待开发农业土地资源包括:荒山、荒坡、河滩、闲散地、废弃地、戈壁、中低产田及其他未利用的土地。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用地开发工作的领导,将农业用地开发计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为责任目标管理的内容之一,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用地开发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会同计划、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开发规划,根据上级分配的开发指标,安排开垦和整治、改良耕地的年度项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2023-06-10
    438人看过
  •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建设局《泰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六月十四日泰州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线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2023-06-10
    173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哪些行为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2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时,应提供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致的交费登记卡,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成本和销售价格的依据。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包括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3-10-0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包括: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
    • 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