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上海市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其中尤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实施的《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引人瞩目,本期陆律师坐堂对其中的有关规定略作介绍,相信符合规定的广大用人单位和老工伤人员可以参照适用。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为更好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执行,上海市政府随后公布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作为《工伤保险条例》的配套法规同步实施。根据规定,凡2004年1月1日后本市发生的工伤事故都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来处理有关问题,而在2004年1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应根据工伤发生时的国家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执行。因此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对于2004年1月1日前发生工伤事故的员工,也就是我们俗称“老工伤”,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然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发96104号>执行的,由于当时上海还没有完全实施社会化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凡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一律由企业自行承担。直到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工伤保险实施社会化统筹,保险费用才转由工伤保险基金分担,这一政策极大地减轻了用工单位的负担,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限于社会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当时的基金分担范围并不包括老工伤人员,这部分工伤待遇仍然是由原单位支付的。
此次《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的公布,正式确立了将老工伤人员一并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制度。根据规定,老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本着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由老工伤人员签字确认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将原工伤保险待遇转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老工伤人员的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后,其工伤保险待遇一律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由于是在工伤发生后一次性支付,因此该部分待遇则不再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或者老工伤人员向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应当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确认意见书》、《鉴定结论书》以及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工伤保险待遇从次月起支付。对于具体的操作手续,大家可以向有关办理窗口咨询。
此次规定的老工伤保险待遇转移其实也并非全额转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原单位仍需承担50%,即转移后,该项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转移后,若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原用人单位的新单位按本规定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原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没有新单位继承原用人单位的,其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原用人单位在破产清算时应以剩余资产优先清偿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随着类似《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相关法规文件出台,社会保险统筹机制也将更显完备和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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