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份(002320)拟首发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30 01:16:52 277 人看过

关于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作为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其

本次发行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获授权为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发行人如下的书面保证和承诺,即: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或书面证言,其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

发行人律师意见法律意见书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发行人向本所律师提

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文件、证明、陈述

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果、资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投资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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