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建设部将负责实施一项新的重大改革: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以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国家建设计划和工程合同的实施,逐步建立起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
建设监理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工业发达国家的资本占有者,在进行一项新的投资时,需要一批有经验的专家进行投资机会分析,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确立后,又需要专业人员组织招标活动,从事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建设监理业务便应运而生,而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得到充实完善,逐渐成为建设程序的组成部分和工程实施惯例。近几年,我国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和外贷项目,也都实行了建设监理制度,多数由外国监理组织实施监理,少数项目由我国专门机构实施监理,普遍取得了良好效果。
几十年来,我国的工程建设活动,基本上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建设单位不仅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申请材料设备,还直接承担了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这种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项目的方式,使得一批批的筹建人员刚刚熟悉项目管理业务,就随着工程竣工而转入生产或使用单位,而另一批工程的筹建人员,又要从头学起。如此周而复始在低水平上重复,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水平的提高。它在以国家为投资主体并采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情况下,已经暴露出许多缺陷,投资规模难控,工期、质量难保,浪费现象比较普遍;在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全面开放建设市场的新形势下,就更为不适应了。党的十三大以后,随着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设计与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能够有效控制投资,严格实施国家建设计划和工程合同的新格局,抑制和避免建设工作的随意性。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就是为适应这种新格局而提出来的。
另外,为了开拓国际建设市场,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也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便使我国的建设体制与国际建设市场衔接。
现将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初步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对象建设监理大致包括对投资结构和项目决策的监理,对建设市场的监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目前,我们的监理工作,主要是指后两种监督。其对象,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工程项目。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一般都要实行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其他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工程,也要引导实行这两种制度。
二、关于政府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政府的建设监理归口管理机构,在国家是建设部,办事机构为建设监理司;在地方是各级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办事机构为其所设的建设监理处、科、组。按照统一部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其主要职能是:制订和实施建设监理法规;审核批准建设监理组织和人员;参与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报告;指导与监督工程建设的招标活动;检查督促重大事故的处理;指导与管理建设监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也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指导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和招标投标工作。
三、关于社会建设监理组织和监理内容建设监理组织是受业主委托执行监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符合监理条件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和工程咨询等单位,可以兼营。符合监理资质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以及建设项目筹建机构,可以自愿组成独立的建设监理公司或建设监理事务所进行专营。无论哪种形式的鉴理组织,都要经政府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发给监理资格证书,划定监理业务范围,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开业。然后,通过竞争取得工程监理业务,并与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确定监理内容和收费办法。
工程监理的内容,可以是全过程的,也可以是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的某个阶段。监理依据主要是工程合同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技术、经济法规。一个建设项目,可以委托一个监理组织实施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组织进行监理。
四、关于建设监理法规建设部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建设监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条例》,报请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实行。尔后将制定《建设监理单位和人员资质标准及审批办法》等具体规定。在这些条例、规定颁发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践经验,制订临时性的规章制度,为实行建设监理制和实行建设监理制和工程招标承包制创造条件。努力做到谨慎起步,法规先导,健康发展。
五、关于开展建设监理的步骤建立建设监理制度,需要有一个发展过程。工程招标承包制自1984年实行以来,已有一定的基础,今后主要是健全法规,突破徘徊局面,促其发展。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总的安排是:今年准备,明年试点,后年逐步铺开。条件较好的部门、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步子应当迈得大一些。争取用五年或稍多一点的时间,把我国建设监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相应的监理组织建立起来,形成体系,使建设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人承办;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主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基本上都能实行监理,其他建设工程也要争取实行监理。
今明两年的任务,主要是为实现五年建立起我国建设监理体系的目标打基础,积累经验。建设部将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抓好招标承包制的推进工作和工程监理的试点工作。现在,北京、上海、广东、福建、云南、海南等地区和能源、化工、轻纺、旅游等部门,已经有一批合资工程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实行了工程监理制度,希望这些地区和部门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进行交流。
六、关于加强对建设监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开展建设监理工作,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领导同志,要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除继续抓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外,当前要组织一定力量对工程监理工作进行研究探索,制订办法,培训干部,开展试点。对可能实行监理的重要工程,要摸清情况,优先做出试点安排;对有条件承接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要进行考核,及时发给临时监理资格证书。要借助科研、高等院校的力量和手段,传播监理知识,开展监理教育,增强有关方面的监理意识。
近几年,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已有了一定的基础,并取得了一些成绩,要继续坚持下去。已经或将要实行监理的工程,是否还要进行质量监督,可以本着不重不漏的精神,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决定。一些条件较好的质量监督站,可逐步扩大监督任务,向监理组织过渡。目前,建设领域职工伤亡事故比较严重,有条件的质量监督机构,也要把安全生产的监督任务承担起来。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进行研究,尽快做出安排;对开展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告诉我部建设监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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